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

(锡房物业[2006]4号)

二市(县)、七区房管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备案程序

1、受理。自业主委员会成立2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到项目所在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所需备案材料。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补齐后方可受理。

2、核对。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对下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一)《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 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三) 业主公约;

(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 业主大会与会人员含列席有关人员签到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3、备案。经核对符合要求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个工作日内退回。

三、备案要求

从2006年4月1日起,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一律由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于每年6月、12月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见附件3)。

附件:1、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存根及回执;

3、无锡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