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业主大会设立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物价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为促进建筑区划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工作的开展,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设立业主大会必要经费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根据建筑区划的规模可按每户50元标准确定;建筑区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5万元;建筑区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10万元。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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