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非机动车收费标准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各社区居委会:

我市现行的非机动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随着车辆车型的变化,目前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马鞍山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省内其它城市收费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单位:元/月辆)

项目

自行车

电动车

三轮车

脚蹬式

踏板式

标准

6

8

10

16

说明:脚蹬式电动车是指外形似自行车,有脚蹬,无电源能骑行;踏板式电动车是指外形似摩托车,无电源不能骑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通知后,要及时与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合同约定,报经市物价局备案后,变更《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公示栏依据和标准。

三、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按照程序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营服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四、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马价费〔1997〕107号、〔1998〕226号、马价经费〔2002〕52号文件涉及非机动收费标准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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