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Pm86.com 讯:物业服务纠纷案牵涉利益主体多,但在法律适用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为统一全省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省法院民一庭昨日公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昨天下午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律师协会、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人员、业主代表等20余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业委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考虑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具有对小区内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意见》明确规定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必须由业委会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在进行涉及处分业主权益的诉讼事项时,必须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

同时,为充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业委会怠于履行职责时,受直接影响的个别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超收物业费法院管不管?

《意见》第10条就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超出当地政府部门指导价的最高价格,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请求退还超出部分的物业费的,应予支持。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已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除外。”

为何以“2009年10月1日”为界呢?据解释,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要求返还超标收取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大量发生。《意见》规定,自司法解释施行后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如要求返还司法解释施行前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不予支持。

停放车辆受损物管赔不赔?

《意见》主要以是否收费及是否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作为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及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合同的认定标准。如果收费视为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如果仅仅是发卡、登记,视为成立无偿保管合同。

两者区别在于,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指如果管理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拖欠物业费能不能断水电?

《意见》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害,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说,业主如果仅仅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无权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而当业主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受水、电、气供应机构的委托,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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