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8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提请会议二审的《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八章八十七条,分别就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加快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后,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小区账目管理是不少业主关注的焦点,如何避免业主公共收益被占用或挪用?《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不知道业主们有没有经历过,因为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或者其他原因,而遭受物业的停水停电?《条例》中第五十九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那针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又该如何处理呢?《条例》第七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不少小区内存在业主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造成经营性用房,便利超市、美容保健室,开公司等,相信不少人曾遇到过。那对这方面《条例》又是如何规定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同样,《条例》对于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另外,第八十五条规定,物业应该每季度要公布收支。物业费实行酬金制,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者季度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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