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解读 > 正文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2018年起施行【4】

2017-10-19 09:5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业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2018年起施行

资料图片

现在,许多业主家中养有宠物,养狗伤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何规范、约束小区业主养狗,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若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若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18种行为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2018年起施行

资料图片

在同一个小区中生活,需要每个人都有公共意识和安全意识,不能只顾个人利益而肆意妄为。对此,新《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18种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2.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擅自架设电线、电缆;7.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8.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9.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10.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11.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1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13.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1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15.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16.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17.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18.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人士称,一个小区的安宁、舒适,需要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来维护,因此双方要更多地换位思考,提升维护小区整洁安全的公德意识,才能减少矛盾,实现互信,让大家共同的家更和谐、更美好。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