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买房一阵子,物业一辈子!

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

作为服务延续的物业管理

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

有关数据显示,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共有516个,其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已有258个,占全部住宅小区数量的50%以上。

小区里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维修资金用在哪儿?

物业和业主发生服务争议谁来管?

怎么管?

……

以上问题

业主和物业总会闹的不开心

以后

这种情况将得到解决

舟山物业的“新规矩”要来了!

今天,小舟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昨日起,已开始施行!


这是我市有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第5部实体法规:

进一步明确

物业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车位的划定、

收费和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和共有物业的使用,

房屋装修管理等,做出了规范。

《条例》全文共八章67条,主要内容涵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并进行了规定与相应说明。

全文很长

《条例》中到底有哪些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先看小舟帮你划的重点吧!


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

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评估调整作出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对紧急情况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作出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首期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金。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后,可直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经消防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书要求整改的;

☑ 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专业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除外;

☑ 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 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工程结算和应急备用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房屋的管理规定处理。

对公开公共收益收支进行规定

◇充分尊重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❶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❷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❸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❹ 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

❺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停车位的收费事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停车位提供管理和服务需增加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对妨碍小区公共道路通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 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范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场所擅自增设相关设施设备。

推动业主大会的设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至十一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条例》指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 未按规定公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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