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运动目前轰轰烈烈地进行着,政府专门颁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推进社区自治,社区居民也“摩拳擦掌”,尤其是社区中的业主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到了社区自治运动之中。但究竟什么是“社区自治”,人们普遍认为“社区自主治理”就是社区排除外界政治组织、派出机构、商业性组织等的控制和干扰,依法自主的治理自己的事务。不错,社区自治是摆脱控制,谋求自主治理,但是自治是否就像某些人所说社区治理的理念完全是“自由主义”呢?社区自治是否就不含有“社群主义”的因子呢?在社区自主治理的过程中,指导人们的理念究竟是什么?这关系到社区自主治理的指导思想,理清这些问题无疑对社区自主治理有着重大意义。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
要理清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有初步的理解。那么什么是自由主义,什么是社群主义呢?
自由主义在西方历史悠久,近代以来有过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早期的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是自由主义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上半叶的主要表现形式。边沁和密尔坚持认为,任何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个人或集体行为是正义的,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任何个人、任何集团、任何政府和人民大众,都不许干涉任何他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了其传世之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详见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三联书店2002年第1版。)
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勃兴,社群主义作为其批判者也纷纷提出了各种观点。当代社群主义的社群概念根本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到的“城邦”也即“政治社群”。当代社群主义者基本秉承了亚里士多德、梯尼斯等人的关于社群的基本思想。桑德尔、丹尼二.贝尔、迈克.华尔采、戴维.米勒等社群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群主义作了种种论述。 但是,社群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前提,是错误的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去考察。社群既是一种善,也是一种必需,人们应当努力追求而不应当放弃。正义优先的原则要求权利优先的政治学,而善优先的原则要求公益优先的政治学。因此,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便成为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笔者曾经亲自到大西洋新城进行了实地调查,被炒的物业公司现在仍然赖在小区,业主们新聘请的物业公司无法进驻。)
社区自治中的自由和社群精神
我认为“社区自主治理”是“自主”,同时也包含“治理”;作为“自主”要自由,但“治理”的过程更多体现着合作,体现着社群精神——社群主义。自由主义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但是“个人”这个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和集体相对是个人,当谈到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团体的关系时,这些团体就成为“个人”,此时的自由主义强调的就应当是作为“个体”的团体的权利。社区就是这样的“个体”,正是社区作为“个体”的相对自由才有了社区自治,所以社区自治体现了自由精神。同时,社区是社群的一部分,社区就是社群,在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共同利益,为了共同利益,社区居民会更多的考虑到社群的利益,这就是社群的精神——社群主义。社区自治的精神理念既是“自由主义”,也是“社群主义”。从外部来看,社区在追求自治(排除外界控制和干扰)的过程中更多体现了自由的精神——自由主义,但从社区内部的治理过程来看,它体现更多的是社群的精神——社群主义。所以,我认为支撑社区自治的精神理念既有自由主义,也有社群主义。
当前的社区自治中充分体现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精神。随着社区自治运动的开展,人们大大减少对单位的依赖,逐步走向相对独立、自主,单位现在只是人们工作的场所,它原来的诸种功能逐步转移到了社区中。在这一运动的过程中体现的是政府对社区权利的尊重,是集体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社区自治的发展是最近几年来中国城市基层所出现的最大变化之一。这种变化产生的原因植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化,必须要找到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层组织形式。社会基层组织的形式和功能,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更加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更加自由地代表各自的利益,更加自由地自我组织并开展活动。这里的自由是给个人的,同时社区作为个人的生活区域是一个放大的个人,所以要真正的尊重个人的权利,就必须尊重社区在社会中的自主治理的权利。
在这一过程中尤为明显的是对个人的产权的尊重。2003年12月10日,当北京回龙观的业主聂海亮当选为昌平区人大代表的时候,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业主——维权——利益代表的逻辑发展程序有了一个象征意义的结局。这个结局的出现一方面是个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当局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这些都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精神。
同时社区自治作为一个群体的自治工作,并非是完全的自由,不可能是个人的绝对权利。作为一个社群同时也就意味着社群意识,社群利益。在相对地摆脱政治的控制,社区逐步地进入自主治理的状态之后,就社区内部的治理工作,除了对个人权利的适当尊重之外,更为明显的特征是社群的意识和利益,在更大程度上是社群主义的理念而非自由主义的理念指导着社区的治理工作。
社区治理过程,《社区自治公约》、《业主公约》往往会成为每个社区成员都要遵守的重要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公约是社区的宪法,是社区全体成员签订的共同遵守的条约。在社区中有至上的权威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业主公约》:
上海市东苑绿世界花苑南北小区业主公约: (十四)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从这份业主公约中,我们看到了业主的各种权利,但是更多的是义务。这个公约对个人的行为作了很详细的规定,我们从中看到的有集体对个人的尊重,但更多的是个人对集体的服从,也就是说这个公约更多体现的是社群的公共利益,为了社群的公共利益,个人必须要牺牲相应个人利益。这个公约的精神正是社群主义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社区自治既需要自由主义的精神理念,也需要社群主义的精神理念。从和外部环境的关系来看,社区自治更多地体现了自由主义,社区自治需要摆脱政府和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扰,真正达到相对自主的。当然,这样说并不排除政府适当的指导行为。从社区内部来看,社区自治更多需要社群主义的精神理念,需要社区成员对公共体的关心,对共同利益的尊重,必要时为了社群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
当然,我们上面提到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也只是相对来说较为分明的体现在社区自治的过程中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社区对外部的相对自主这个前提,就不会有社区内部的共同治理。同样,如果没有社区内部对社群利益的尊重,没有有效的共同治理,那么社区相对外部的自主是没有意义的,尊重个人的权利的自由主义的精神是无法在社区内部实现的。
用自由和社群理念指导社区自主治理实践
在现实中,要用这种相辅相成的社区精神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相对于社区外部的各个政治或经济组织,社区应该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地方,并非是谁想干涉就能干涉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的经常是政府对社区自主事务的无端干预,他们不尊重社区的自主治理的地位。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我们看到却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业主大会的这一权利的粗暴干涉。例如,北京市大西洋新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解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但是街道办事处和房管局竟然向小区居民发出公告阻挠解聘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也依据这一公告拒不撤出小区。最后造成了业主一纸将街道办事处和房管局诉上法庭的结局。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深圳特区。深圳景洲大厦在全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首开先例,绕开行政主管部门,举行业主大会,完全由业主自主投票表决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选聘投票结果:投票数超过法定2/3,深圳市金风帆物业管理公司获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权。但是2003年12月31日,该大厦业主委员会邹家健被深圳住宅主管部门免职,成为全国第一个被地方政府住宅主管部门直接用行政红头文件罢免的业委会主任。
虽然,在法律上社区具有自主治理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践中,政府总是将社区作为自己的脚,对社区事务横加干涉。提起行政诉讼是业主维权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区相对独立自主治理的出路之一。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尤其是基层政府将会明确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对社区自主地位的规定,从而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区的相对独立自主的地位,更好的体现社区自由之精神。
同时社区也是社群,更多的社群精神是社区自主治理不可或缺的理念。但是在实践中,人们订立了《社区自治公约》、《业主公约》,选出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实际生活中是否遵从公约,尊重委员会呢?情况似乎并不乐观,“业主委员会为业主维权,可业主不买账的现象在南宁十分普遍,占小区的80%以上。”南宁市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
“我的房子与你何干”有人认为自己买了房子,房子就是自己的了,不用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不是他们签的,与他们无关。北湖路某小区一业主就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并“理直气壮”地对物业公司说:“我们没有与你签合同,要钱找业主委员会去。”业主委员会上门做工作,也被业主顶了回来:“关你什么事?还以为你真的是个官?”民主路某小区一楼业主想破墙从自家的阳台开出一条通道,写了报告给业主委会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都不同意,认为他这样做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既破坏了绿地,又存在安全隐患。但业主仍旧将绿地铲掉,铺上了石头台阶。施工时业主委员上门规劝,业主还对他们骂骂咧咧。
诸如此类的现象在社区中是普遍存在的。当社区和外界发生冲突时,人们普遍能够相互理解,一致对外,但在治理中涉及到自身利益时,人们通常只会保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在自治的社区中,基本上没有什么强制力。
面对如此困境,我认为应当增强社区中的社群精神。用社群主义的思想来指导社区治理工作。具体说来,在社区中签订《社区自治公约》、《业主公约》时,应当向社区居民和业主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他们明确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有人不履行应当的义务,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当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的共同活动中来,使他们的利益和社区的共同利益密切的联系起来,这样,如果有人为谋求私利而损害社区共同利益的话,他就会遭到社区中大多数人的反对和惩罚。同时,应当在社区中提倡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激发人们对社区的爱,只有每个人爱自己的家和社区,才能要求他们去爱国。
总之,社区自治的精神理念是自由主义,也是社群主义。只有对外部的相对自由,才能有社区的相对自主。只有社区内部的社群精神,才能有社区的良好治理。当然,自由和社群理念在社区自主治理的过程中并非是截然分开或对立的,他们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对外的相对自由,内部的社群治理是不现实的;没有内部的社群治理,对外的相对自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我们要用自由和社群理念来指导社区的自主治理实践。
参考书目:
[1]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 三联出版社。
[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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