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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居住小区”并不符合目前社区需要

2006-12-01 22:43 来源:王尔德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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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没有绝对纯的东西

提出“打造纯居住小区”的概念,从哲学上讲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纯的东西,纯,总是相对的。这一规律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纯居住小区”,尽管不排除有个别例外情况,一些小区可以从立项、销售到小区管理都打“纯居住小区”招牌,但就一个城市来说,就一个国家来说是行不通的,因为今天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想在一个住宅小区内、一个城市所有的住宅小区内、一个国家所有的住宅小区内完全排除市场经济的影响,消除一切商业行为,营造一个纯居住环境,要求住宅楼绝对不允许办公司,绝对禁商,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所以,“纯居住小区”的提法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因而也是不现实的。

“纯居住小区”并不符合目前社区需要

追求“纯居住小区”的做法,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行业内,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商住两用,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缓解大城市的交通压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总觉得提出“纯居住小区”概念,带有某种本位主义色彩,就是从个人和家庭的利益考虑得多,而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考虑得少。其实,支持住宅禁商的也只是部分业主和部分居民,不支持住宅禁商的也大有人在。可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住宅办公司似乎成了“黄鼠狼过街,人人喊打”,甚至有人还强烈要求国家立法禁止住宅办公司。我们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慎重决策,一定不能一刀切,一边倒。既要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宁和安全,对住宅办公司予以必要的引导和限制,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又要保护另一部分业主和居民的利益,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像不能因为经常发生车祸就禁止汽车行驶和取消汽车产业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住宅办公司带来某种程度的扰民就全面禁止住宅办公司。何况目前一些媒体对住宅办公司存在扰民的问题作了片面的、不实事求是的和夸大的宣传。由此看来,在对待住宅办公司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本位主义观点,一种是社会主义观点,前者主要是从个人和家庭的近期利益出发,后者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发出的住宅禁商令,正好迎合了在住宅商用问题上的本位主义情绪,极大地压制了住宅商用问题上的社会主义观点。如何把两种观点统一起来综合考虑,平衡各方的利益,用科学发展观妥善地解决好这个住宅办公司的问题,是对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

住宅禁商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住宅禁商有悖于这一基本国策。举个例子,北京现代城小区,开发商一开始就是做的“SOHO现代城”即家庭办公的概念。由于该小区地处CBD,相当多数的业主当初购买现代城的房子就是看上商住两用的价值。约20万平米的小区目前有超过10万平米的住宅作为公司办公用房,已形成了相当浓厚的商业氛围。在北京市工商局出台暂停办理住宅注册公司的规定后,小区业委会在大厅里拉起了“住宅小区,谢绝办公”的横幅,要借工商机关的住宅禁商令在小区掀起一场“清理公司”的风暴。如果要把现代城打造为“纯居住小区”,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市内另外再规划建设10万平米以上的中低档写字楼来安置这个小区的中小企业。这样,新建一个10万平米的写字楼,生产这些建筑材料需要消耗多少能源和资源?需要增加多少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还需占去多少亩城市土地?一个现代城禁商后的情况是这样,整个北京市所有住宅禁商后的情况会是怎样呢?不可想象!全国住宅禁商所需要增加的能源资源消耗和需占去的城乡土地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不用新建写字楼去转移安置现有在住宅办公的中小企业和发展新创办的中小企业,住宅禁商令将会造成多少中小企业关闭?造成多少人失业?可以看出,如果一旦通过国家立法,全国实施住宅禁商,对我国资源和环境、就业和再就业将造成多大的压力?对我国经济发展将产生多大的影响?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国外的做法值得借鉴

住宅商用和商住两用这个问题,在中国存在,在外国也存在,一些外国的做法,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也可以有所借鉴。在国外是怎样处理商与住的关系的,笔者没有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但是,笔者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三则报道可以给人一些启发。2006年7月8日《经济日报》由驻外记者写回了一组关于国外物业管理方面的报道,其中在比利时,“为了深入了解物业公司的运作方式,记者采访了一家有4名员工的物业公司。这家名为布尔卡恩的物业公司已有20多年的历史,管理着14幢分散在5个不同街区的公寓楼,600多户居民,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车库和绿地等公共场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公司总部设在老板布尔卡恩家中。”《现代物业》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了沈克明先生从美国纽约发来的一篇题为《纽约公寓小区物管纪实》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P公寓1-1单元的业主住在新泽西州,他与房客签了十年的租约合同,房客开了个礼品店。”新华社9月28日《参考消息》发布一条题为“美国女老板青睐在家办公”的消息称:“美国人口普查局(2006年9月)27日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美国大部分女性开办的公司的确采取家庭式办公。这项调查是人口普查局关于商业雇主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调查数据显示,56%的女老板开办的公司采取家庭式经营模式。报告同时阐明了女性选择在家里工作的各种理由。不仅女性如此,调查报告还提到,由男性开办的公司中,也有47%采取家庭式办公模式,在所有公司中,49%的生意在家里完成。”尽管对于这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住宅商用是如何立法的笔者不甚了解,但从上述三则报道中可以看出,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商住两用或者住宅商用也是允许的。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提出“纯居住小区”概念,并推动国家为此立法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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