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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2007-12-01 10:09 来源:刘守熙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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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特别是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业主维权正经历着一个从孤立的个人维权到联合起来维权、从被动应诉维权到主动起诉维权的过程。笔者认为,这正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民主权利以及包括起诉、应诉、反诉、上诉和申诉权在内的诉讼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北京美丽园业主依法维权的成功范例,给广大业主树立了一个学习的榜样,他们在多年的维权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智慧和勇气,成为业主维权的一面旗帜,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其依法维权加以指责、贬低、讥笑和讽刺。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人对于北京美然动力街区和美丽园出现的物业管理真空现象,将谴责的板子都打在维权业主身上,认为就是业主维权惹的祸,而对严重违规的物业公司却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应当知道,业主维权现象的出现,从另一方面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果一味地谴责和压制业主维权,实际上也就保护了侵权。

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当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和利益的时候,当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被侵害的时候,是不会有维权行动的;只要人们一旦懂得了自己应该享有什么权益,并且知道这些权益已被他人所侵害的时候,他才会产生维权意识,随着这种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就会把这种维权意识变成维权的行动。比如北京百朗园的一些业主,当初并不知道物业费中包括有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费,两年后才发现《物业管理费构成细项》中含有中修费。这时候还不能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后来查阅了从建设部、财政部到北京市有关公共维修资金和中修费的文件后,这些业主才开始意识到在交纳了2%的公共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中再收取中修费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在一些业主已经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再在物业费中支付一笔中修费就会不情愿了。于是,就有业主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在物业费中取消中修费这个项目,按合理的项目交付物业费。但是经多次交涉,物业公司仍然坚持要将中修费这一违法收费项目与物业费中的其他合法的项目一并收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选择了拒交违法收取中修费的方式,从而也就造成了拒交合法物业费的违约后果。一旦起诉业主,就很容易使法院在支持物业公司合法收费的同时也支持了违法收费。当然,为了避免承担违约风险,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但是目前实际上在民事活动中还很少有人采用。反之,如果业主不知道在缴纳2%的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仍然收取了中修费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全额支付了物业费,等后来明白过来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很难把这笔中修费要回来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物业费中包含有违法收费项目的情况,拒交物业费,也是一种原始的、迫不得已的、简单易行的、有效的维权方式。所以,对“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也不能作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的结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是主观上完全是恶意欠费,还是服务不到位,还是因拒交其中的违法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而拒交了其他合理收费?等等。

当事人对败诉不服,不等于是对程序正义和现行法律的不尊重

在当前,在许多物业费欠费纠纷中法院都判业主败诉,而许多业主对于判决不服。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败诉不服是允许的,现行法律就为不服判决者设立了上诉、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诉、向党委直至中央投诉、向市人大直至全国人大投诉、通过媒体寻求舆论监督,直到依法上访等合法形式。这些都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为不服判决者设立的利益调节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就是说,国家通过程序正义和现行法律,已经为败诉者留有很大的诉求表达空间。当事人对某一判决不服,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都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无可非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败诉者对一个违反法律和事实、违反公平和正义的判决不服,正是坚持程序正义的表现,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表现,正是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现。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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