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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各地“第一案”

2008-10-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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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之后,在法庭上常常出现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庭的应诉者。

回顾这一年来,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在颁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引起了各地居民的响应,他们纷纷拿起《物权法》当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纷纷出炉。

浙江省“物权法第一案”

浙江省的“物权法第一案”是邻居之间打官司。青田县的一栋公寓楼,原来楼顶大家都可以用,后来楼顶的三户人家,把通往楼顶的门上了锁,从此楼下的住户们就再也用不了楼顶晒台了。现在有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在建筑物中,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为某人专有,则可认为是建筑物归住户共有的部分,应该由全体住户享有和共同管理。于是,楼下的住户们把楼顶的住户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打开楼顶,让大家共享。

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

而南京一个楼盘的一批业主,今年6月份就拿到了房子,可是过去了3个多月,开发商却一直拒绝开购房发票,并且阻挠他们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说,合同规定房子交付后180天内办理房产证。《物权法》明确规定,3个月之内要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明显违背了《物权法》。据此,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物权法第一案”

2007年10月11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宏怡小区,居民因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开“夺权”,炒掉物业服务公司。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当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国首例依照规定让物业服务公司“下课”案例。

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

北京市首起《物权法》案件是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返还停车服务费。原告小文诉称,2007年9月14日,自己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协议签订后,小文向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但是,小文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泊位。无奈之下,小文只得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内。

《物权法》实施后,小文搬出了《物权法》作为依据,将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她缴纳的服务费。◇

编辑: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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