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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制度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培训

2008-12-01 16:18 来源:陈砚祥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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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制度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培训

1、引言

人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最活跃因素,提高其素质对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工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 3,000 多万,其中80%以上是农民工。在这些农民工中,90%以上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90%以上没有经过专门技能培训[1]。建筑业要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不但要改进技术和设备,更重要的是要培训一线操作人员,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没有高素质的操作人员,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然而,在农民工当中,绝大多数都是未经任何培训就直接上岗,其中高级工不足2.4%,技师不足1%,高级技师不足0.3%。[2]因此,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显得刻不容缓。

2、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自愿参加培训的主动性不强

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中的技术骨干仍然还是通过师傅带徒弟这种传统方式培训出来的,离“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建筑行业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且收入也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工把从事建筑业当作暂时性或过渡性的工作;二是大多数农民工都是“放下镰刀拿起瓦刀”,他们认为自己从事的就是出力气挣钱的活,从事这个工作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在工地上边看边学就可以胜任了;三是建筑农民工的招募机制的局限性,使得农民工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和老乡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招募,极少见到用工单位通过广告的方式招募有培训经历的农民工,操作技能培训不是建筑业农民工能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因此也就没有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培训预期收益增加不明朗。

2.2用工单位组织农民工培训积极性不高

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培训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由于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施工的阶段性和流动性使得建筑业农民工很难做到长期受雇于某一个固定的用工单位。农民工流动性极高,使得用工单位面临员工培训后流失的风险,自己培训的农民工不能长期为自己服务,故用工单位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用工单位“低成本——高竞争力”战略的使用[3],对“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主流判断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也一直信奉着“劳动力无限供给→低劳动力成本→高竞争力”的发展模式,而且建筑业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也使得这种发展模式能够实现,在这种大环境下用工单位为压缩劳动力成本而不愿提供培训,使得我国建筑业农民工技术能力难以提升。

2.3政府主导的培训模式有待改进

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培训给予高度关注。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下发了四个1号文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中央精神,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各部委相继推出了“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温暖工程”以及专门针对建筑农民工组建的农民工业余学校。

这些工作对组织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自身和用工单位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强,同时这些培训主要局限于农民工输出地,培训补助经费过少等原因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筑业农民工整体水平。

3、推进职业资格证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需要农民工、用工单位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农民工积极主动要求参加培训是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整体素质的关键。农民工是最朴实最讲究实际的,如果培训后,就业机会没有增加,收入没有改观,即使培训完全免费对农民工也是没有什么吸引力。如果在劳务市场形成只有参加建筑业操作技能培训并通过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农民工,才能更容易找到工作并取得较好收益的氛围,那么建筑业农民工主动要求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将会空前高涨。从而改变农民工的固有观念,把“要我学”变成“我要学”。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努力,其关键是通过推行职业资格证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自身要求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1以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为契机,推行职业资格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是劳动者在参与市场流通时拿出来证明自己专业和能力一个可靠的凭证。为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早在2002年3月20日建设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由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80%以上都是农民工,他们基本上是以包工队这种松散的形式出现在工地,加之建筑行业流动性大等原因,导致建筑业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推行至今远没有达到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预期效果。

当前应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为契机,严格执行现有规章,真正形成把取得职业资格证作为在建筑业就业的准入制度。2005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意见》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意见》还要求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在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不同级别劳务企业初、中、高级工数量和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如果这两项制度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劳务企业在申请成立、年检和升级时就会优先选择吸收那些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技术操作工人成为自己企业的员工,从而对是否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工形成不同的市场需求;同时劳务企业为留住这些技术操作工人一定会对有无技术的农民工支出有差别的工资。劳务企业的价值取向必定会对准备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产生极强的影响,他们主动要求培训的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

3.2落实职业资格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避免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不至于流于形式,建议从下面几点措施入手:一是严格执行建市[2005]131号文件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依靠政府和用工单位的努力真正形成只有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才能在建筑行业就业的用工格局,从而在整体上提升建筑业农民工的素质。二是借助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卡,加强对职业资格证的管理,通过信息联网查询,避免假证泛滥和冒名顶替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大培训经费补贴的力度,如2007年上半年阳光工程农民工人平均培训费用是708元,而中央财政的人均补助标准只有257元[4]。四是增加培训和鉴定机构的建设,加大培训的力度。建市[2005]131号文件要求至2008年6月底前,农民工持证上岗的比例要提高到60%以上,如按2004年全国施工现场农民工总人数3,201万人[5]计算,将要完成1,920多万建筑农民工的培训鉴定工作,而2006年全国建筑业技能鉴定只完成818,051人[6]。

4、结语

严格执行建市[2005]131号文件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之规定,形成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准入条件,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为建筑业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做好人力资源方面的准备。

参考文献:

[1]陈圆圆.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N].中国建设报,2007-04-05.

[2]姚兵同志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www.cin.gov.cn/ldjh/jsld/200710/t20071016_128555.htm.

[3]司增绰.民工荒背景下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制约因素分析[J].建筑经济,2007(6).

[4]杨雄年副司长在阳光工程实施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 http://www.nmpx.gov.cn/zhengcedaohang/t20071029_55317.htm..

[5] (建市[2005]13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S].

[6](建办人[2007]17号)关于通报2006年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和安排2007年工作任务的通知[S].

(本文同文作者:陈安;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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