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江晚报》2009年1月16日报道:珠海市康宁社区香柠南是全市党员人数最多的小区之一,小区中党员开会四处借场地的情况却持续了16年,居委会也因缺少社区服务场地而难于开展活动。而今小区出现一栋两层的综合服务中心大楼,解了燃眉之急。令人关注的是,在无图纸、无设计方案、无专业施工队的情况下,它由该社区党员、普通居民义务建设而成。这栋未报建的服务中心被指为“违章建筑”,引发居民争议。
看了这则新闻,我感到百味杂陈,喜忧参半,甚至忧还要大于喜。我们知道,社区是服务广大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珠海市康宁社区香柠南居委会活动无场地的窘境暴露了当前社区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条件简陋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是康宁社区香柠南,也不仅是珠海,其他地方不同程度都存在。2006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这里,珠海市康宁社区香柠南的党员、普通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为全体居民服务的善良的动机开始,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居民自发募捐、政府支援一部分的方式,筹措经费10余万元,建成了现在的居民活动中心,的确很了不起。对于今日的社区建设而言,像他们这样热心的人士及其无私奉献之举,不是嫌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故而,应得到赞赏并大力提倡,不应被冷落。但换个角度来看,“填补社区服务场地空白”并非就意味着要将所有的原则、程序都抛弃;“满足居民迫切需要”绝不代表法治可以被忽略不计。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条法规明确规定,建设社区服务场地可以享有法外特权。过去没有,现在没有,我相信将来也不会有。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谁都没有违法的特权。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保持充分的理性,自我约束,依法行事。况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党员理应带头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带动其他公民严格守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发展。有资料显示:2008年11月珠海市安委会就接到过香柠南住户有关业委会违章建设的投诉,并于12月份转到市建设局,认为该楼房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基建程序,属于违章建筑。这里,珠海市康宁社区香柠南小区建设未经报建的服务中心,显然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为此而出过力的党员和群众是否过于草率了呢?尽管是为公,但“公”也有大公小公之分。建设未报建的服务中心,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偏离了法治轨道,化大公为小公。这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与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的要求格格不入。
把高尚动机当成法外开恩的借口,将“满足居民迫切需要”当成违法的“通行证”,从短期和局部来看,可能会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可从长期和全局看,社会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我们或许可以用“破窗效应”理论来解释这种代价。“破窗效应”是在1982年由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他们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违法行为就会滋生、蔓延。违章建筑好比城市肌体上的“痈”,如不及时予以切除,难免会成患。如果任凭其逍遥法外,这个口子一开,就会有人仿效。不仅导致违建之风愈演愈烈,难以收拾,而且,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就很难终结,必然导致歪风邪气上升,不正之风泛滥,污染社会空气。这对和谐社区建设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对整个社会而言,后患无穷。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社区自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个民主参与、当家做主的舞台。随着社会进步,居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社区的各种活动日趋活跃,曾有评论指出:“大范围的居民小区的发育和成熟,有望在经济和权力的结盟之外,构成一种平衡力量,成为公民社会发育的母体,实现中国社会结构的基因突变”。相应地,如何保障社区建设管理有序,怎样使社区自治健康发展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命题。我们必须认识到,社区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不是为所欲为,而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不可动摇的基础和前提是,社区自治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才能运行。然而,康宁社区香柠南未报建的服务中心以及“集体无意识”所发出的信号分明在告诉我们:社区居民自治离法治的目标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木已成舟,“生米已做成熟饭”的现实表明:公权力的介入纠偏在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等诸多方面都需进一步加强。放在全国构建和谐社区的大背景下看,其中或许会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的东西。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于记者提出的“违章建筑”为何至今“我行我素”的问题,珠海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负责人称:“该楼房已经基本完工,执法难度相对较大”。在我看来,正因为执法难度大才更能表达执法者的决心,体现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也才更具示范意义。职能部门只有知难而上,无论是个人的也好,社区的也罢,一视同仁。只要是“违章建筑”都该严肃查处,如此,方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但愿职能部门能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无愧的答卷。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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