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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及对策【3】

2010-08-13 05:3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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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停车收费问题。在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区分车位与车位管理。其实,买车位买下的只是车位的所有权,一般并不包括车位管理的服务内容。在车位使用过程中,仍然需要他人持续提供照明、保洁以及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标志系统等运行维养方面的车位管理,这—服务需要另行收取停车管理费。其二,区分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管理费,对于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位,业主交纳的停车费一般包括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管理费。

对于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业主大会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业主决定收取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可按规定收取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并把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和支配。其三,区分停车管理与保管责任。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来说,停车管理单位的义务仅限于停车管理有关的范围。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装修管理收费问题。主要争议集中在要不要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就装修押金而言,当住户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几乎都要收取装修押金。现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有利于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安全,减少破坏环境和扰民现象,是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补救的有益措施。只要管理规约规定或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一般应认可收取装修押金的正当性、但是,也要注意到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就装修管理费而言,尽管有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的人力、物力开支,是正常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不应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应单独收取。但有的地方已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能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目前来看,一般允许收取的装修服务费用仅限于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用。

售后公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交费主体。目前,北京等部分地方售后公房的原产权单位仍继续承担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施缴费体制改革以前,仍然需要明确现行政策背景下的物业服务交费主体,以避免发生纠纷。对于承租公房,实践中一般从原产权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中支取物业服务费。

对于售后公房,原产权单位和房改购房人就物业服务费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产权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对于上市公房,该房屋的产权性质已转变为商品房产权,新取得该房产权的住户应负担全部物业管理交费项目。对于继承公房,原产权人去世,如配偶健在,即使其未登记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如果其配偶也是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人,则此时房屋性质未发生改变,原产权单位仍要负担相应的交费义务;如配偶亦亡故,由其子女继承,无论办不办过户登记手续,产权均已转移归子女,此时产权性质即已发生变化,应由继承人按商品房履行物业管理交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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