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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行动逻辑到公共事务治理,对业主组织的

2010-12-01 15:56 来源:孙荣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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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逻辑

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个人私利促进社会福利”, 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但是又好像“被一只无形的手牵着去实现一种他根本无意要实现的目的,……他们促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往往比他们真正想要实现的还要好。”

亚当·斯密理论的通俗解释就是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会促进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实现,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明,然而,事实是否总是如此呢?奥斯卡经典影片《美丽心灵》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在酒吧中,还在上大学的美国经济学大师约翰·纳什与几个男同学碰到了几个女同学,大家都被最漂亮的女同学所吸引,这引发了纳什深度的思考——亚当·斯密要修正他的理论了,如果我们全去追那个美人,结果一定全军覆没,谁也得不到她,然后我们再去找其他的女同学,她们肯定会浇我们冷水,因为没人愿意屈居第二;但是若非大家都去追那个最漂亮的女同学,我们之间既不互相侵犯,也没有羞辱到其他女孩,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共赢。亚当·斯密曾说过,最好的结果是要能做到分工和专业。其实并不完整,因为最好的结果是,团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做对自身和团体最有利的事。

类似的故事我们知道的太多了:“三个和尚没水喝”、哈丁“公用地悲剧”、“囚徒困境”。为什么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常常会损害集体利益呢?奥尔森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从“经济人”假设出发,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做贡献,集体行动的实现其实非常不容易。当集体人数较少时,集体行动比较容易产生,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大,集体行动就越来越困难。因为在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内,要通过协商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是十分不容易的。罢工换来的加薪,对所有工人都有好处,但参加的人越多,人均收益相应减少,搭便车的动机越强烈,搭便车的行为也越难被发现。“三个和尚没水喝”便是集体行动失败的案例。

从集体行动逻辑到公共事务治理,对业主组织的

哈丁“公用地悲剧”

那么,是不是集体行动由于个人自利行为总是倾向于失败呢?奥尔森发现,集体行动在两种特定条件下比较容易产生:一是集体成员的“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

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

哈丁的“公用地悲剧”模型、“囚徒困境”模型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这三大模型都揭示了在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个人理性的结果却是集体选择的非理性,导致了公共事物的恶化和非可持续发展,最终丧失集体利益和个人的长远利益。如何避免呢?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政策方案:(1)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2)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则对国家手段和市场手段这两种传统手段进行了批判, 认为人类虽然存在许多的“公地悲剧”,但“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她提出了特定条件下的公共事物治理的第三条道路,即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

奥斯特罗姆由此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的集体行动制度理论,即自主组织理论,其核心内容如下:

1.三大机制:

创新制度供给。当“公共池塘”资源面临困境时,需要选择新的制度,虽然新制度会使所有人的境况变得更好,但新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物品,理性人寻求的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搭便车的动机依然存在。因此新制度的供给成为自主治理理论关注的首要问题。

维持可信承诺。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自主组织的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的问题。他们必须激励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

实现相互监督。奥斯特罗姆认为,解决监督难题的人们对遵守规则做出了权变的策略承诺,就产生了监督他人的动机,为的是使自己确信大多数人都是遵守规则的。而对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表明,许多自主组织自主设计的治理规则本身既增强了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又使监督成本变得很低。

2.基本准则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考察了大量反应成功的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的案例后,归纳了成功到达自主合约治理制度的八项设计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2)使占用和供给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4)监督;(5)分级制裁;(6)冲突解决机制;(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8)分权制企业。

对业主组织的启示

1、自主组织、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向我们证明,避免“公用地悲剧”的途径并不一定是“利维坦”(即国家权力)或私有化,在国家理论与企业理论之外,作为一个具有突破性的公共资源、公共事务管理模式,自主组织、自主治理为人们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更有效的思维方式与途径。其中,业主大会是我国自主治理发展的一个典型的组织形式。

2、强化公共精神与公民自治意识。自主组织理论里所描述的是一群有着强烈个人主体意识和自治愿望的理性人通过自主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了集体利益的优化。而在我国,人们的这种公民意识还有待增强。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业委会为业主提供了表达自身利益偏好的机会。通过民主选举,业主可以用选票来购买自己所希望得到的、能够增进自己福利的“公共物品”,通过意志表达来谋求自己的利益。然而,由于制度惯性的影响,我国相当多数的民众习惯于他治,而不习惯于自治。业主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在自我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不愿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完善运行机制是实施自主治理的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在业主组织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但业主大会的性质、地位、活动机制等细节性规定上,一直还是法律空白,导致业主大会在很多方面无法正常工作。业主大会目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物业服务合同》不满,业主只能以个人身份起诉,这样操作起来非常难[1]。从小的方面来讲,业主组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努力设计良好的制度,制度与规则的重要性在奥斯特罗姆的著作中屡次被提及,没有良好的制度作为支撑,组织成员的行为失去了约束,自主治理是无从谈起的。

4、加强民主化建设,增强业主大会成员的权利及参与程度。业委会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其目的也旨在为广大业主谋福利,因此在业委会日常管理过程中,民主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业主的声音与意见有了顺畅的传播渠道,并且真正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影响到了业委会的行动,业委会的作用才真正得到体现。我国很多业主大会普遍存在着组织成员参与程度低的现象,这与忽略组织民主化建设不无关系。当业主发现自己的想法完全不被重视,自己的利益诉求无法表达或者业委会根本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的时候,对业委会产生失望情绪是必然的,因此对业委会的日常事务漠不关心,也无心再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过程。业委会需要得到业主的信任,通过业主大会的决策在业委会运行过程的同时需要建立业主参与模式,业委会才能得到业主的信任,只有这样才是业委会组织本质的体现。

5、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明察秋毫的监督机制,克服个体“搭便车”行为,最大实现集体利益和集体福祉。激励措施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个方面,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相应的也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采取惩罚措施,从而对业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的刺激及约束。业委会同样存在着变质、腐败的现象,对业主的权益造成损害,究其原因,监督机制的缺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业委会的权力过大,在强大的诱惑面前忘记了自身的责任,没有制度进行规范,仅仅依靠道德来约束是不够的。所以业主大会必须制定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来治愈这个问题,使业委会为业主自治组织服务。

6、沟通协调,明确权利责任,增进相互信任。没有沟通协调就无法达成公共事务管理的契约,也就无法形成公共管理的秩序安排。同时有了契约和规则,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就构成了公共组织,就可以开展“多中心治道”和进行集体公共选择。当前很多业主大会无法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责模糊,导致成员不清楚自身的工作任务,或者是没有制定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奖惩措施。此外,由于沟通不利,权责不清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业委会成员之间也无法做到相互信任,不利于彼此的团结与合作,导致业委会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作用。

7、理顺业主大会与居委会的关系。居民委员会理论上应当为居民自治组织,但是现实中居委会并非真正的“草根”自治组织,而是政府机构的一种延伸。业主大会则是一种真正来自“草根”的群众性组织。理论上居委会和业主大会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由于居委会在城市社会结构中长期形成的社会地位以及与生俱来的和政府的良好关系,这种政治优势决定了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与监督作用。正如北京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蔡若焱所说:“业主行使的是物权,居民行使的是人权。业主可以是居民,但居民不一定是业主,他们的身份可以合一,但是权利不能合一。”“居民的事务交给居民,交给居民委员会。与物权相关的事情,则由业主和业委会负责。”蔡若焱说,“只有这样,社区管理才能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业主大会和居委会都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他们有管理上的交叉,所以政府应当协调其关系,让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民自治[2]。

注释:

[1]张占勇.城市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发展初探——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前沿,2007(5):151

[2]张占勇.城市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发展初探——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前沿,2007(5) :152

(本文共同作者:王文章,原载于《现代物业》2010年第06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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