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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 妥协艺术

2011-10-17 08:30 来源:朱兰春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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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维权,这都是当今中国的热门词汇,同时也经常爆出股浓浓的火药味,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社会的不和谐。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反思业主维权活动,无疑有利于廓清人们的认识。

和谐社会需要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各界共识,但首先要对 和谐社会 这个概念有个正确的认识。和谐不是一团和气,也不是僵硬的铁板一块,更不是所谓的稳定压倒一切,和谐应当是各方利益磨合中的动态平衡。只要承认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利益差别的存在就将是客观的、长期的。有利益差别,自然就会有利益对立和利益冲突。对立和冲突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少有效的诉求表达方式和表达机制。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事实证明,当今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往往体现在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反映诉求。轰轰烈烈的业主维权活动中,那种文革式的群众运动、过于僵硬的诉求表达、毕其功于一役的浮躁心态、乌合之众的文攻武卫等等,实质上都是效率低下甚至是无效的诉求表达,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事与愿违,甚至还激化了矛盾,其间教训,足资汲取。

妥协是不同利益诉求的有效对接

一部中国史,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无产者的历史长,有产者的历史短。而所谓的有产,于当今大多数民众来说,最大的投资仍是不动产。长期以来,无产者习惯的是急风暴雨式的斗争哲学,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反观西方社会成熟的有产阶层,追求的则是和风细雨式的妥协哲学,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双赢共生。这一比较给我们深刻启发。从某种意义上说,无产者的反抗是本能,更多的依靠激情;有产者的妥协是艺术,更多的仰赖理智。如果说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那么妥协的实质就是不同利益诉求的有效对接。日常生活中无数次不同利益诉求的有效对接,将社会结构冲刷得始终如一泓活水,既稳定,又不失张力。一句话,妥协就是你活,我也要活;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改革开放以来,时代虽已巨变,但民众思维未免滞后。综观各地社区的维权活动,常见的仍是奋然揭竿而起式,鲜见的是坦然法律博弈型,利益诉求总是以激进的非均衡的方式体现。业主普遍不懂妥协,不会妥协,自然也就不能妥协。日积月累,自然积蓄成社会的非和谐。难怪有业主提出要 快乐维权 ,难怪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是 健康维权 。然而,快乐也好,健康也罢,离开了利益衡量中的妥协,均是水花镜月,可望而不可及。道理很简单,没有谁的幸福,可以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

妥协是门需要学习的艺术

中国历史上缺乏妥协的传统,往往不是逆来顺受,就是骤然爆发。妥协不是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得过且过的苟安,妥协是门需要悉心学习的艺术。和谐社会中的妥协,离不开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调和。学习妥协,就是学习法理与情理,就是学习如何做一名现代业主。归根结底,就是学习如何做一名现代人。法理中的业主,实际上就是对业主的身份定位。你是谁,你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你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这三个维度的法律规定,划定出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各自的行动空间和社会边界。反观现实,很多业主不知道自己是谁,也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实现法定的权利义务。可以说,不明法理的业主,必然也是不知妥协为何物的业主。如此状况下的维权活动,无异暗夜行路,难免跌跤失足。

情理中的业主,实际上考验的是一个人的世情练达。法律生活固然重要,毕竟仍不是生活的全部内容。俗话说,律法无情人有情。冰冷的法网之外,应当是柔和的人性之美。中国传统文化强调 中庸 、 调和 、 节制 ,实在是人际交往、同时也是利益交往中的粘合剂。所谓 中者,天下始终也,而和者,天地之生成也。天德莫大于和,而道正于中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这种 中和 观念被历代思想家反复强调、不断阐发,逐渐积淀成为中国人的一种心理定势和特有品格,并造就了中国人处世性格的鲜明特点,实值得发扬光大。遗憾的是,自五四运动提出 打倒孔家店 之后,传统文化日益式微,尤其在市场经济下,竞争意识与利益最大化深入人心,锱铢必较,互不相让,情理对人心的滋养日渐苍白。如此状况下的维权活动,恶气之声相求,难免民怨易于沸腾。由此也不难看出,妥协是一门需要学习的艺术,在精通这门艺术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艰巨的路要走。

政府应当是和谐社会学习的组织者

无庸置疑,广大业主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某种意义上也是和谐社会的学习者,即学习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那么,一个不算多余的问题是,谁来充当这场巨型学习的组织者?能否不需要这样一个组织者,完全依靠业主的自发自为活动?我的看法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基本依靠政府推动改革的社会里,政府身为和谐社会学习的组织者,实属责无旁贷。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无论是意识的灌输,资源的调配,还是秩序的保障,权利的维护,无一不仰赖于政府的强力介入。特别是普法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更应当是政府的头等任务。列宁曾说过,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度里,是建不成共产主义的。同样,在一个法盲充斥的社会里,也是建不成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然而,目前政府的表现离时代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别的不说,随着业委会成员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还不如他们。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如何有效行使指导、监督之司。业主维权活动中之所以乱象纷呈,一定程度上与政府法律调控水平的严重滞后是分不开的。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系统工程,就非业主独力所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毛泽东曾经提出的 教育者首先要被教育 的观点,至今仍未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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