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停车场所有权的性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原理,一栋建筑物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单元,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所有人所有,各所有人就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可按专用部分的比例享有共有权。按照这一理论,停车场作为住宅小区配套的附属物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全体业主对停车场具有共同的使用权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业主在享有共同使用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使用义务,这种义务即包括:分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修缮费用。实践中,居住小区《业主公约》应当就停车场的使用与交费规则作出规定,业主使用停车场应当遵守这种规定。目前居住小区停车场收费一般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项收费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此项收费最终体现在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维护等支出上,是为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必要支出,所以使用停车场的业主应当付费。另外,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未必都有车辆,如果具有车辆的人和不具有车辆的人承担相同的停车场管理、维护、修缮费用,对不具有车辆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具有车辆的业主也应该承担付费的义务。外来车辆交纳停车费是没有问题的,但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外来车辆停车费未必能够弥补停车场管理、维护、修缮的费用。所以,具有车辆的业主仍然要交纳停车费。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认为,您应该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积极与物业管理公司配合,按月交纳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