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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保安员追讨工资的案例分析

2011-10-28 08:30 来源:孙亚非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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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8年3月份,张某等100名保安员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仲裁请求:1、要求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2、补交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计29万元,3、支付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份未支付的加班费720万元,要求按月均工资1600元来折算时薪,以此计算两年的加班费。

因涉案保安员对获赔数额期望极高,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解无效,故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代理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入职登记表:证明100名保安员中有89人入职时间不满2年,从而说明该89人向物业公司主张2年的加班费及社保不能成立;2、劳动合同:证明保安员的标准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08年度签订的合同已约定标准工资为850元,07年度为810元、06年度为690元;3、工资发放表:证明物业公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并结合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向保安员发放工资;所有工资发放表上都明确列明实发工资是包括加班费在内,实发工资是直接打入保安员在银行开立的工资帐户中;4、工资补贴发放明细表:证明物业公司除每月向保安员发放加班费外,还会不定期地发放现金加班补贴,其中在2006年8月、2007年1月及10月、2008年1月每次向每位在职保安员发放50元加班补贴;5、代发薪协议:证明物业公司自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向保安员实发工资的具体金额,该金额与《工资发放表》所列一致,已包含了加班费在内;6、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单:证明100名保安员中有部分已购买了险种齐全的社保,其他保安员也购买了社保只是存在投保险种不全的情况;7、费用报销单及保费发票:证明物业公司除办理社保外,每年还为保安员购买关于意外伤害及医疗方面的商业保险;8、签到表及书面意见:证明08年4月初物业公司召集部分保安员开会安排补休的事实。本案开庭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1、物业公司向100名保安员支付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合计108万元,2、物业公司为100名保安员补交或协商处理2006年4月1日起的养老保险。

评析: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追讨拖欠的工资及未依法足额支付的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开始盛行起来。劳动者能够向用人单位追讨两年的加班费的法律依据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

涉案保安员在开庭前不愿意调解,主要是因为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误解,同时认为对星期六及星期天的加班必须支付200%的工资,忽略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关于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之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开庭答辩称已足额向被答辩人发放了平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休息日上班未得到足够补休的部分被答辩人,答辩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开始分批安排补休,故无须支付加班费。并且提出,计算加班工资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被答辩人以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的实发工资1600元来推算加班工资是错误的、会导致重复计算加班费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同物业公司的以上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同意不再安排补休,物业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向保安员补发了休息日的加班费。

操作建议:

1、在工资表或考勤表中,明确体现各类加班的具体情况及时间,并由员工与单位确认;

2、双方明确以怎样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3、对单位需要从工资扣除的相关费用,例如洗衣费、住宿费、水电费,应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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