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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专用办公用房

2011-11-28 08:30 来源:赵向标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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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专用办公用房?是否可以要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这些问题听起来宛如芝麻绿豆,似乎不值得置于大雅之堂展开讨论。但倘若我们真要在工作中遇到这方面的问题,还真得思量思量!

早在二十天之前,我的学员小谢就给老师提出了类似的问题,由于恰到旧历年关,拖到今天才予回答。

赵老师:

我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款写到:“本业委会应有专用办公用房并配置必要办公设施。”请问赵老师:此条款是否与有关规定中存在冲突?

小谢:春节好!

你提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侧面:其一,业委会是否可以要求配备专用的办公用房?其二,业委会可否要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第一个问题,更属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都尚不清晰的问题之一!

从人情和常理上来看,小区业委会依法组建以后,如欲正常开展工作,是需要必要的办公场所。但在事实上,据我了解,多数小区包括不少大型住宅小区,都没有给业委会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由于各地的业委会大多都具有人员兼职化、工作间歇化的特点,所谓业委会专职秘书也多由个别业委会成员兼任,乃至由物业公司管理处派员兼任,很少提出专用办公用房的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仅仅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权属问题、用途限制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用房的交接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业委会办公用房的性质,也未明确是否要为业委会配备办公用房。随后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深圳出台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导则》也为对此明确规定。在这种共同的背景下,个别业委会即便想要求专用的办公用房,但由于我国出台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求”之无“据”,也就免开尊口了!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最早于2004年做了这方面的尝试。“成规管〔2004〕141号”文件《成都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6月17日颁布,2004年7月17日施行),首次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由深圳市人大新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内第一次全方位地对这一问题做了极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该《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二,《草案》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不多于30平方米。”(第六十条)

第三,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部位等建筑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一条)

第四,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配置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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