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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了房不仅仅是享受还应负起社会责任

2011-12-07 08:30 来源:北野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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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的业主,只要你思考,只要你想过好日子,就会有同感。如果业主的素质足够高,如果物业公司、开发商足够诚信,如果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行政体制足够完善并能伸张正义,那么,作为业主,买了房子,享受就是了。但现实正好相反,所有的“如果”要变成现实都需要广大业主参与、实践、创造,一句话,业主必须尽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参与将上述“如果”变成现实,这能不难吗?这是一项改造社会,改变人心的巨大工程。再说,这本来也不该是业主干的事。这应该是国家,是政府,是圣人,是学校干的事。但是,在应该干的还没有干之前,业主要么等待,要么自己行动起来,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发展。这时,可怜的业主买了房子并没有买到享受,反而不得不负起自己应该负担的社会责任。这能不难吗?

一,心理的难题。长期以来,我们被教育、训练成这样的人:什么事都不用我们自己用脑子,动手,一切党和政府都为我们安排好了。我们只要服从命令就行了。突然之间,党和政府管不了那么多了,而我们在思想和行动上几乎成了废人!有问题大家不是等、靠、要,就是惊慌失措,相互抱怨,要么就一盘散沙,冷漠无比。理性、良知、道德、规则等重要的价值全没有。这造成了广大业主的心里恐慌和彻底的无助之感。加上忙,缺乏信任,维权时,大家抱怨的多,行动的少,也没有长远的目标。常常是这样的情况:维权了,大家被逼急了,出来几十,几百人闹一阵,真要上法庭解决问题,几百剩几十,最后剩几个人完事。出头的人总以伤心失望结束。别说业主维权不成,就是成了,当业主内部需要讨论决定时,自己人打自己人比对外更甚!曾有一个维权领袖,冒着被抓起来的危险带领大家维权,最后成功了,由于观点不同,内讧,自己邻居对他的辱骂、威胁迫使他退出维权。他说,他永远也不参与什么维权了。他对中国人的国民性失去了信心。心理、人格上的不成熟是业主感到“难”的一个深在原因。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是信仰和大规模的公民教育。而这个除了政府和国家,业主根本无能为力。

二,组织的难题。很多业主,甚至维权专家都不知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是多对一的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规,不承认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这个关系是合同关系。这就造成对单个业主来说维权难的现实:一个人的不满,一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非常难,几乎不可能。业主要想维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必须团结起来,以业主大会的形式,成立业委会,通过业主公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然后,才能跟物业公司“叫板”。而把业主组织起来的时间、金钱成本非常高,同时,传统的把人组织起来的三个手段: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在小区都用不上!怎么办?能不难吗?靠什么把大家组织动员起来?党和国家有如此巨大的权力、资源,在组织管理上还有如此多的挑战,何况没有任何资源可利用的单个业主?

三,整个行政司法体制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行政司法体制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单个业主有问题可以找政府或通过法院解决,业主也不会这么难。现在强调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政府的传统权威在迅速降低,很多事已经是政府无法通过行政命令解决的了。比如,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就算物业错,政府也不能用行政命令随意裁决。而司法目前又进不了社区。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纠纷、矛盾时,我们又没有类似“小额法庭”的体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什么事都告到法院,时间、金钱成本太高,对单个业主主张权利和正义十分不利,结果大家有可能以不道德或非法的方式消极抵抗,实质是对整个社会的破坏。而要业主去推动整个行政司法体制改革,那就更难为业主了。

所以,整个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人心的问题,公民教育的问题,诚信的问题,行政司法体制不适应的问题都以各种方式压在了业主身上,迫使他们要么忍受,要么行动;要么在理性良知的指引下走向正确的积极的维权之路,对整个社会有好处;要么在非理性愚昧无知的煽动下,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一个业主要想这么多,要承担如此巨大的社会责任,能不难,能不累吗?但作为这个社会的既得利益者,作为这个社会的公民,业主别无选择。你不觉悟,不理性,不参与,不团结;你不智慧,没有能力,那么,受害的就是你。这时,我们才真正意识到:原来,历史的进步就是靠你、我、他这样普通人的觉悟、参与,靠我们的团结实现的。这不是空话,而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业主的实实在在的付出!这些业主包括:开发商的老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官、警察,乃至国家领导人和普通市民。业主的概念应该像英文那样,是“家的拥有者”。(homeowner)从这个意义上说,谁不是“业主”呢?谁不拥有自己的家呢?而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使中国,我们这个大家更美好,我们只有从自己做起,承担改造社会、人心的责任,这对业主来说能不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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