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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业主欠费,业委会该做些什么

2011-12-08 08:30 来源:谢凯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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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遇到的较突出问题之一,是个别用户拖欠甚至拒交管理费。用户的理由通常是管理公司没有按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他并不需要这些服务。这种现象在住宅小区管理中较为普遍。

我们知道,物业管理公司是“管家”,广州方言中有“看菜吃饭”的俗语,“管家”只能看其雇主给多少“家用”办多少事,如果出现有的用户不交管理费,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管理公司因收费不足无法按原定合同提供服务(管理费目前按行规是以支定收,以服务内容、面积确定每平方米应交的管理费。管理费不足最终导致管理公司无法按合同执行,广大业主的公共事务等将难以到位);另一方面,不交管理费的业主无偿享受了管理公司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如公共清洁、绿化等),使守法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出现业主欠交管理费的情况时,目前的做法,是由管理公司上门或出单向欠费业主追讨管理费,而业主委员会并没有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代表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的组织,应对管理公司及业主发挥监督、指导、批评作用。笔者认为:

首先,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房管局近期颁布的政策、法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之间是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人,应当预付管理费予管理公司以确保服务;其次,业主委员会也有义务代表委托方信守承诺。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素质的参差不齐,个别业主争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目的不是为全体业主服务,而是首先考虑自我利益。因而,往往会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交纳管理费的义务,更有甚者,把免交管理费作为与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条件,迫使管理公司让步。

其次,业主委员会在处理管理费的问题上,应履行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他们理应模范地执行有关的规定,以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整个居住区的正常运作,使大众能共同享用为目的,在管理费上不应侵占其它业主的利益;

2、当发现个别业主与管理公司在管理费上有不同意见时,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原则,分析原因,理顺个别业主与管理公司的关系,做好协调工作;

3、当出现个别业主无正当理由而拒交管理费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管理公司一道,代表全体业主向该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当个别业主的欠费问题在合同双方的关系中体现为业主委员会(委托方)欠费。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甲方的义务,配合追讨所欠管理费归还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牵涉到千家万户,收费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有人们的认识过程,有管理公司实操的工作表现。一个屋村的管理、服务好坏,有管理公司的原因,有业主的原因,更重要的因素是业主委员会的素质、处事能力及奉献精神。让我们真诚合作,一齐努力把小区、大厦管好,服务好,真正让信任我们的业主享受到与支出相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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