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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条有待完善——(一)

2011-12-20 08:30 来源:陈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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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财产法律制度基石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法律形式作专章(第六章)规定。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权利,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提供实体法保障,而且确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进一步完善了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政策法律体系,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与草案的前几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在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第76条),住宅用途的改变(第80条)及业主会议诉权(第87条)等内容上均有所突破,相关规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

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今后在修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文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业主自治和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事项由业主公约事先约定,未事先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按议事规则以产权多数表决原则确定;

2、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协调的原则。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作了全方位的规范,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该《条例》的行之有效。为保持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物权法》的相关表述与《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性,以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协调一致,避免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3、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智能化,建筑功能的复杂化以及建筑规模的区域化,某些传统意义的绝对化物权理念同样受到挑战,例如专有部分中共有设施管线的权利限制,共有部分管理事项的分级表决(建筑物和建筑区划),维修基金筹集的行政强制性等问题,同样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地面对,与时俱进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以保持物权法的先进性,不失时机地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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