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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85号建议的答复

2011-12-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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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11]622号签发人:窦玉沛

民政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85号建议的答复

林欣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新建住宅小区中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1-2015)》。规划将在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涵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原则,部署安排“十二五”时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规划还将明确“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制度规范、政策扶持、投资拉动、环境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新、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为,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包括养老设施在内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作了明确规定,对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文化活动站等作了设置规定,包括建设内容、指标规模、设置要求等。今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住宅主体同步建设小区配套设施,同时,根据居民居住生活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范。

二、关于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老服务

国家十分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一是运用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要求,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极大地促进了民办养老院机构的发展。

二是探索实施公建民营。近年来,在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将国办老年福利机构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这种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是实施民办公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民办公助,即对于处在建设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规模、投资额等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今后,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社会融资、费用减免、社会保险等新的扶持政策。促进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机构的竞争力。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调研,争取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物业服务的同时,发挥与居民联系紧密、承担居民小区共用部分管理与服务的便利条件,积极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端正服务思想,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加强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努力提供居民满意的社区养老服务。

三、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予以支持

近年来,各地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针对经济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独居老人、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等,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北京市实施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制度,通过各区县民政局与辖区内的物业、餐饮等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使用养老(助残)券在这些企业购买服务,协议企业按季度将养老(助残)券到民政局兑换,一方面满足了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带动了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业务开展。

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各类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四、关于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我们历来重视养老机构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1999年,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年5月,原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就老年人建筑的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等作出了规定。2001年3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作为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旨在从服务、管理、设施等方面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4月,由我部组织编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颁布施行,为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所应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设施建设水平上进行了约束。为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针对一些地方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相继发生安全事故的现状,200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对全国养老机构开展“两规范一标准”专项检查,同时,与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今后我们将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法规,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立行业准入、监管、退出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研究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质认定、等级评定、服务补贴评估和老年人入院评估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等活动,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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