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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价政策调整冲击物管行业

2012-03-02 08:30 来源:蒙志红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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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物价局的文件《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像一记响棒震痛了深圳市相关物管企业的神经。根据《通知》相关配套政策第三条,“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不再计入水价。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统一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

《通知》下发后,深圳市南油物业品质部经理张志明为此忧心重重:“自从通知下发后,公司为此召开了多次会议,南油物业作为区域性物管公司,本身已经承担了诸多社会责任和政府职能,每年企业的纯利润也就在两百万左右,而根据深圳市物价局下达的水价调整通知,公司每年将因为加压费用支出七十多万元。”

加压费收取依据

《通知》下发前,深圳市相关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使用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其根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高层建筑用水经加压的,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向用户收取加压费。第七章第九十条规定: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关规定或供水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以本条例为准。另,根据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4)78号文件,相关物管企业作为中间管理层“其加压部分,每平方米收取20%的管理费。”作为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收取加压费。

相关物管企业认为,无论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均要求供水部门直接对最终用户抄表到户,因此供水部门的水价应包含有二次供水加压费在内,高层建筑加压供水所产生的加压电费应由供水部门承担,但目前高层建筑供水部门不接管,物管公司不得已才向用户收取加压费。

还有些物管企业认为,因目前各小区、大厦正在履行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基于原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深物价(1994)78号文件确定的物业管理费,而在合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难以调整提高,如果立即取消加压费,将影响物业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行业由于水价政策调整反应的态度是不得而知的。深圳市物价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深圳市高层物管收费本来就比较高,如果在物管成本中有可用空间的,就不需要调高物管费,如果实在不行,可以通过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把物管费加上去。政府是站在公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既考虑物管公司的利益更要考虑公众的利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此的看法是:根据水资源和水价现实情况调整深圳市水务集团自来水价格,是政府部门正常的决策行为。但是制定调整政策应考虑其它相关行业的意见,兼顾其它行业的经济权益和经营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水务集团与物价局没有与涉及的第三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沟通协商就作出《通知》也颇有微词。

水价调整的影响

《通知》发布后,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部分物管企业代表与深圳市物价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的情况和部分物管企业书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给物价部门呈送了《关于我市水价政策调整对物管行业若干影响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函。

此意见函指出,物业管理行业内普遍认为:实行新的水价政策,将会严重影响物管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物管企业的经营风险,使物管企业与业主、供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趋复杂,造成物管企业与其服务对象之间新的矛盾。《通知》中将“加压费计入物业管理费”的规定,更使整个行业陷入难以操作、无所适从的局面。这次调整居民生活和工业、商业用水价格,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影响面很大。其中对没有实行“抄表到户”的物业和工业区、商业物业和高层楼宇的物管企业影响更为严重。据初步调查,这次水价调整将影响深圳市80%以上的物管企业。

许多物管企业多年来负责“中间层”供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专业的管理人员,除保证安全运营,承担损耗外,还要承担电费和设备维修费用。许多企业反映:实行新的水价政策,即使不计算“中间层”负担,仅加压费一项企业就难以承受。

承担“中间层”损耗和取消“加压费”成为物管企业的双重负担,而将其转嫁为物业管理费既不合理,也难操作是许多企业反映的问题。《通知》第五条:“对接管剩余供水中间层(高层楼宇除外)给予水价政策支持。”这个“高层楼宇除外”就是说,许多从事工业区、高层楼宇的物管企业不能享受趸售价,而且所有物管企业有关抄表发生的费用和水损仍由企业承担。

加压费计入物管费的可操作性

《通知》第三条关于将加压费计入物业管理费的规定,物管企业认为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也不合理。许多企业反映:由于供水企业多年推迟接管,物管企业不仅要无偿为供水企业抄表,承担小区内供水管道的维护,而且还要承担地下供水管网的严重渗漏损失。原来收取的加压费本来就不足以弥补由于加压发生的费用。如果现在又将加压费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仅增加物管企业的经济负担,更使企业陷入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是因为这等于将水价调整增加的费用转嫁到物业管理费上,导致物业管理费“变相涨价”,使物业管理费成为业主新的投诉热点;二是因为水费是以“立方米”为单位按用量计算,物业管理费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房屋面积计算,业主不同,用水量差别很大,尤其以工业、商业用户为甚,房屋面积大小与用水量多少并非正比例关系,按面积分摊供水“加压费”根本无法操作,业主也难以同意。

同时,水价调整文件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供水用水条例》有明显的不一致,政策上缺乏衔接,在针对不同行业的政策上有失公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此次水价调整政策没有慎重考虑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衔接,不仅没有率先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又将“中间层接管”推迟到2007年。

另外,“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说法也是不恰当的。2003年9月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规中都没有这样的表述。显然,在相关法规中物业管理费与“供水加压费”都不在一个范畴。实际上,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是供水过程必然产生的费用,不管按照《供水用水条例》还是《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高层楼宇供水加压”都属于供水企业的职责范围。

各方回应

就水价调整问题,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了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考虑物管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灵活有效的配套政策的建议:在这次水价调整基础上,政府应要求水务集团尽快制定落实接管剩余供水“中间层”的计划,包括高层楼宇也应尽快纳入接管时间表,在2007年前全部完成“中间层”接管,全面落实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特别是许多从事工业区、写字楼和商业楼宇物管服务的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在《深圳市供水用水条例》还未修改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加压费”的收取方式及20%的收费标准;为了避免将“加压费”收取分摊到物业管理费用中的不合法性和因供水政策调整而大面积修改物管服务收费合同而与业主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应尽快制定新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并充分体现与供水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令相关行业共同分担公共责任,共享公平的市场环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陈海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公布后,物业监管处已在第一时间与物价局分管负责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并初步达成在下一步的物业管理收费调整时会充分考虑高层加压费因素的共识。

关于物业公司反映的把加压费计入物管费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陈海铭解释道,深圳实行的是酬金制,物管费属于代管性质,是按照物业服务的内容、项目、等级和质量进行收费,只要做到对收费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正确使用物业管理费,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不会引起纠纷。把加压费计入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要让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加压费用,而是换一种收取方式,以前是单独收取加压费,现在是通过捆绑式进行收费而已。

对于个别物管企业抗拒执行《通知》的情况,陈海铭表示,物管企业的心情可以理解,因为物价局和水务集团在制定《通知》时并没有征求物业管理行业各方面意见,而且在接近年终时下发执行《通知》,打乱了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和年初经费预算,《通知》执行后立即调整收费确实存在困难。但在文件执行方面,还是希望并建议物业公司理性对待和执行《通知》有关规定,在下一步的物业管理收费调整方面,物业主管部门将充分考虑加压费计入物业管理费中的问题。

以下是部分物管企业反映的具体情况列举:

深圳招商局物业:“阳光带海滨城一期”,物业管理面积17万平方米,财务部门测算,执行新水价后,该小区管理处每月增加费用4603元,一年经济损失5.5万元。

中旅物业:“联合广场”年用水量100253立方米,一年经济损失7.6万元。

天健物业:“阳光华苑”高层小区,一年经济损失达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阳光华苑”面积3.8万平方米,采用变频加压供水耗电2.025元/立方米,减去可返还8%的收入0.158元/立方米,管理处要分担1.871元/立方米,小区每月用水量为6750立方米。如果计入管理费,则每平方米要承担加压电费0.33元,管理费就要从现在2.80元调高到3.13元。

大众物业某小区:2003年二次供水每年住户用水量104万立方米,投入费用83万元(其中电费26万、水池清洗费8万、设备维修费15万、人工费34万),成本支出0.80元/立方米,原来有加压费0.30元/立方米,调整后返还0.15元/立方米,但取消了加压费,小区支出仍高达0.65元/立方米。

万厦居业:按新的水价计算,在返还8%的补贴后,企业每立方米仍亏损0.15元,如果所管高层小区以每年100万立方米用水量计算,则小区每年增加15万元支出。

振业物业:以物业管理面积100万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按新的水价计算,多层小区公用水费成本每年增加10.8万元;高层楼宇取消加压费后,小区每年增加成本37.2万元,实行趸售价每年可减少18万元;两者相抵,企业每年成本增加30万元。

长城物业:“白沙岭”7个高层住宅区,2003年用水量为300万立方米,收取加压费90万元,仅支付加压电费。取消加压费后每年虽然返还8%,但直接的加压电费仍然损失45万元,设备维修、管网损耗50万元,白沙岭“中间层”供水每年将亏损100多万元。

业主采访:

业主一:我住的是关外的多层商品房,但仍要交加压费。《通知》下发后,小区居民用水水价从原来的3.6元/立方米涨到了4元/立方米。按规定多层是不收加压费的,物业公司对此的解释是,由于水务集团的管道没有铺到小区,小区居民使用的是民治村委的自来水管道和自来水,所以水价比市内高,收取加压费是因为小区地势高,必须要加压。水务集团投诉接待部门表示,由于小区居民使用的不是水务集团的水,所以水价和质量不在其管理范围内。我们一直投诉未果,自来水管道的铺设本来就是政府应承担的市政建设,现在却让业主买单。

业主二:我们小区现在还在收加压费,我不赞同物业公司充当中间层的做法,供水本来就是水务集团的事,应该由水务集团直接服务于用户,从事专业化管理。

业主三:其实对于居民来说,负担并没有减轻而是提高了,因为一方面水价提高了,而另外一个方面,物业公司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加收或变相加收加压费用只是迟早的事情。

业主四:居民的钱只是从左口袋掏改成从右口袋掏了,对居民的负担没有任何降低,这只是水务集团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利益的重新划分而已。居民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减负。

相关链接: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综合水价(含税,下同)由1999年的每立方米1.956元提高为每立方米2.337元。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含高层楼宇)实行趸售价格政策。即:对市水务集团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居民户,应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基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水费;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居民类用户计收水费,确保终端居民类用户同网同质同价。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认定标准。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以及出租房,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均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类别水价执行。

(三)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不再计入水价。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统一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

(四)健全“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制度。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市水务集团必须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提取“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来源于:一是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的部分;二是净资产利润率超出百分之六的部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物价局将会同市财政、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接管剩余供水“中间层”(高层楼宇除外)给予水价政策支持。为切实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供水“中间层”层层加价问题,推动剩余“中间层”接管进程,综合水价中已包含了每立方米0.05元的“中间层”接管运行费用。市水务集团对此项费用应单独列账,专门用于2004年后接管剩余“中间层”而增加的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中间层”接管运行费用的使用和监管办法,物价局将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剩余“中间层”管网等设施的改造费用,由市水务集团通过商业投资等渠道解决,工程竣工后形成的资产折旧费,在下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中计入供水成本。市水务集团应按要求在3年内(即2007年7月以前)完成剩余“中间层”接管。

(六)调整梅龙供水工程作价办法。调整后对龙华、观澜和布吉(坂田)镇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为2.38元/立方米。

深圳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深圳自来水价格政策此次进行调整至少有几个原因。首先,原水价格不断上涨是此次水价调整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东深供水工程原水和本地原水价格不断上涨,导致自来水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随着东深供水工程原水价格的再次调整,自来水生产成本还将继续上升。其次,到目前为止,深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供水“中间层”,大量供水“中间层”的存在导致这部分的终端用户的水价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这也是此次采取“补贴”方式解决收费混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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