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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问题

2014-04-18 09:30 来源:物业百晓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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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问题

王明珠/铁西区法院网/20140403

近段时间以来,市场上陆续出现开发商以“买房赠车库”作为商品房销售的新型促销手段,来吸引购房者的眼球。这种营销手段主要针对目前业主车辆增多,且园区车库数量有限的客观现状,所以开发商会建设地下车库,既能缓解车库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又能增加营销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地下车库权属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存在一定争议性,出售地下车库往往成为开发商增加利润的一种新手段,因此只有明确地下车库权属,才能切实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在小区车库的地下车位可以作为独立所有权标的物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销售地下车位。第一种可叫做“捆绑销售”,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捆绑销售实际上没有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而是将其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来销售。但是捆绑销售却有以下不合理之处:其一,按目前的商品房设计理念,很少做到每一住宅小区的每一单元都能对应一个地下车位,因为并不是每一业主都需要一个地下车位;其二,捆绑销售提高了每一房屋单元的销售价格,进而导致成交机会减少;其三,捆绑销售减少了购房时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在很多业主不需要地下车位的情况下一概采取捆绑销售,要么强制销售,要么放弃交易。第二种可叫做“分摊销售”,即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将地下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担地下车位的购买费用。但是分摊销售仍有两个不经济之处:其一,每一单元的销售价格仍然要高于不分摊地下车位时的价格;其二,对于不需要地下车位的业主来说,让其分摊小区车库的费用,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第三种可叫做“分别销售”,即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分别销售一来降低了住宅单元的销售价格;二来满足了购房者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对于需要车位的业主来说,还可以在购买车位还是租赁车位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以后不再需要车位,分别购买或租用的车位也易于单独处理。可见,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对业主,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一个交易活动中,选择机会越多,成交的可能就越大,交易的结果就越合理。所以,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是最为经济最为合理的交易方式。在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法律的制度安排要促进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至少不能阻碍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开发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开发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显然是采取分摊销售的方式,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车库所有权究竟属于开发商抑或全体业主,需要依法律进行推定。在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是一个法律上有根据经济上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当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物品没被确定为交易对象时,其所有权应当仍属于原先的所有者,这符合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其二,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

建立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是明确地下车库所有权的重要方法。所有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做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市场上出售的车库分为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两种。只有当地下车库拥有独立的产权证时,才能作为不动产以抵押、转让,以得到法律保障;而没有产权证的转让只可能是转让的使用权,这种情况最易发生法律纠纷。有产权登记的,通过查看地下车库的产权证,决定谁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房地产证、车库产权证由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办理,从而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2)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则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有明确约定,比如地下车库是否由业主使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既没有登记,也没有约定的,就根据建设车库的费用是否摊入购房款,或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房屋的公摊面积。费用包括购房款或公摊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归开发商所有。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应加快立法研究,规范和完善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开发,以解决地下空间权的法律法规滞后和缺位的现实问题,促进我国物权法律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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