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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违法转委托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4-09-24 12:51 来源:江苏商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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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A小区前期物业公司甲公司于2009年4月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将A小区物业服务全部转由乙公司提供,此后乙公司在A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因业主B长期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经多次沟通无果,乙物业公司将B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相应的物业费,B到庭后以乙物业公司系甲公司违法委托为由拒绝交付。乙物业公司就A小区全部物业服务接受转委托的行为能否成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正当抗辩事由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二、受委托物业公司与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关系

业主B的抗辩就能够成立?笔者不以为然,当然,在进一步阐述二者关系之前,需要对物业费的性质作出明确,所谓物业费,又称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是业主为维护房屋共有部位以及共有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和功能,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分摊的费用。物业费首先是业主共同养护、维修物业,保持其正常运转的费用,物业公司的劳务报酬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如此分析,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关物业管理职责,业主也因此受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条款为无因管理,笔者认为前文所述案例中受委托物业公司为业主利益与业主的关系即为无因管理关系。

三、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综上分析,受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无因管理关系,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相关责任,业主即需向受委托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虽无规定,但是在各省、市高院的相关规定中均明确了这一点。诸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参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综上,业主B以乙公司系违法接受转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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