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20时,重庆市沙坪坝区连光小学71岁的退休教师张波正在家里看电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后她赶紧起身开门。没想到门外站着的竟是当地派出所民警和负责小区物管的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物业)的工作人员。正当张老师纳闷时,民警和物管人员一道走进了她家厨房的生活阳台。他们发现阳台上一袋洗衣液还在慢慢地往楼下滴漏。来人叹了一口气,事情终于真相大白:由于张老师家洗衣液不慎滴漏到底楼公共入口处,其间物管公司值班保安原本想用拖把将地面上的堆积液清理干净,没想到好心没办成好事,反而将地面洗衣液的面积扩散,致使小区内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贾树英路过此地时不慎摔倒导致重伤。
蒙在鼓里的张老师成了这起案件的元凶,方圆物业值班保安成了这起案件的帮凶。伤者在第一时间被送往重庆西南医院急诊抢救。经过23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83,104.40元。贾树英老人经过司法鉴定,确诊为左下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于是,作为原告的她将张老师、方圆物业以及修建该教师集资楼的建设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教委(以下简称沙区教委)一同告上了法庭。
2013年12月25日、2014年3月2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第三次开庭。
综合三次开庭,三位被告各自陈述的主要观点如下:
张老师认为:洗衣液滴漏至底楼事实属实。但原告并非是在滴落处原址摔倒,而是在物业公司值班保安用拖把将堆积液面积扩散开的地方摔倒。同时,沙区教委所修建的房屋违反国家标准,未设置雨罩,从而导致洗衣液可以直接滴落在过道。方圆物业和沙区教委存在明显过错行为,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上述两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方圆物业认为:原告在大楼通道口摔伤属实,但本被告在发现地面有不明液体时立即用拖把进行了清理,并在其上铺设了防滑垫。事发后,本被告积极报警,并将原告送至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沙区教委认为:事发地系本被告组织修建的教师集资楼。房屋的设计、建设均经国家验收,不存在设计缺陷。因此,原告的摔倒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沙区法院认为,张波放置洗衣液不慎,使其滴落至底楼公共出入口,造成地面湿滑,是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方圆物业在清理洗衣液时,客观上将洗衣液覆盖面积扩散,致原告在此处摔倒,构成竞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建设单位沙区教委对非因建筑物质量问题直接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虽然该建筑物未在出入口设置防护措施,有违建筑业国家标准,但该项标准设立的目的是防止物体坠落直接伤人,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故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沙区教委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而原告作为成年人,疏于观察和注意,造成其在防滑垫旁的地面上不慎摔倒。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沙区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方圆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摔伤者本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沙区法院判决公布后,首先站出来喊冤的是张波老师。她认为,法院丝毫不采信原告诉求(特指原告要求向沙区教委追责这件事),也不听取几十户业主的强烈要求追究沙区教委的集体诉求。沙区法院不尊重事实没有公正判决。
重庆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波对此判决发表了意见。他认为,纵观此案件,不难发现,事发楼房的建设主管部门沙区教委和设计单位在监管和设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沙区法院的判决显失公正。因为它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即此案中的因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第4.2.3的规定,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正是由于设计上的缺陷,才导致了事故的隐患;正是由于沙区教委迟迟不予整改隐患,才导致了事故的终于发生。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当时的建设主管部门沙区教委的责任才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沙区教委才是这次事故的真正元凶,因此必须为此次事故“买单”,而其他被告均是此次事故不同程度的受害者。
据悉,张波老师已经将一审原告贾树英、一审被告方圆物业、一审被告沙区教委作为被上诉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令人担忧的是案件虽然已经终审,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楼上高空抛物或物品“自由落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人们在提心吊胆中生活着。
下一个受害者,又该谁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