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中国内地流行许多新名词。“物业”其一。
汉字“物”与“业”何时合为“物业”,无从考察。笔者自存1977年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1979年商务印书馆修订的《辞源》、1982年商务的《四角号码新词典》、1986年商务的《新华词典》、1996年中国社科院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皆无“物业”。仅2004年商务的《新华汉语词典》出现“物业”:“指有价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附属的设施、场地等。”此话其实也可定义房地产或者不动产。可大概判断,2000年以前内地编撰的汉语词典没有“物业”。
汉语“物业”来源于香港地区。
1981年,深圳仿香港地区建起商品房住宅小区。深圳开发商从香港地区引进“物业管理”模式,也引进了香港地区物业管理法律语言。中国内地开始有房地产开发商所谓的物业管理。包括“物业”。1997年以前,香港地区法律以英文为正式语文。那时香港地区法律英文的汉化只为应付当地不懂英文的华人了解法官判决内容。香港地区法律英文汉化只考虑当地华人的语言习惯,用当地华人方言应付,极为简单。英国法tenements于是汉化成了“物业”,根本没有考虑以后与内地大陆法系物权语言的衔接。Tenements之单数tenement在英国法中本指“保有物”。中国历史没有与英国“保有物”对应的概念。tenement内涵英国法之占有土地、房屋以及可独立占用的处所等意思。于是,该单词可转义为公寓中的一套房间,或者说(物业)单元。复数的tenements有单元集合的意思,就被香港地区法律汉化为“物业”。何为物业?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李宗锷先生解释:“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单位是一物业,一工厂楼宇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物业可大可小,大物业可分割为小物业”(1988)。
香港地区法律汉化之简单造成内地法律适应的复杂。复杂在于大陆法系经典所有权与实体物融合,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极为具象。英国法财产权可以无视所有权,或者说一物可能存在多个“所有权”,极为抽象。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极抽象——在一个不可物理分割的建筑物中生成许多独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一物一所有权”法律文化中运行不顺,冲突不断。
内地没有香港地区的英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基础,“物业”常与“管理”联用,高频率烙印人们思维,人们又有简化口语的习惯就令“物业”有诸多误解误用。比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出现问题人们会说:“去找物业!”其实是去找物业公司。更有甚者:“盖起……物业”,其意是盖起可出租单元的房屋,(《南方周末》2009.2.19,C17“房东的烦恼”)此造句前言不搭后语。“物业”是以某物类为产业的意思。其实物者,古文曰“大共名也”,是逻辑上的最高类概念。业者,产业。“家世以田为业”即是。大共名之“物”与“业”本不搭界。如今有“不感兴趣”俗成“不感冒”,“不动产”俗成“物业”。俗语进入法律当顾虑法律概念的系统性。
内地的商品房所有人早有房地产或不动产概念,多余“物业”常转义它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不用“物业”,更不用与“物业”合成的概念。这反映了该地区法律语文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