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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遇到物理学家,会发生什么

2016-03-10 11:52 来源:李云亮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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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遇到物理学家,会发生什么

法学家们谈建筑物区分所有,一个物理学家在旁听。

物理学家手里还拿着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当物理学家听说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只专有一个空间,并且法学家们还准备定义这个区分所有的空间为法律上的物,他大惊失色。

物理学家问:为什么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只专有一个空间?

法学家们回答:“关于专有部分范围的确定,在学术界曾经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是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围成的空间,至于墙壁、天花板与地板则属于共有部分。此观点被称为空间说,以日本学者舟桥淳一、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或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此观点被认为中心说,以日本学者山田幸二、河村贡先生为代表;第三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包含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部分。此观点被称为最后粉刷表层说,以日本学者玉田弘毅先生为代表;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区分所有人相互对建筑物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在买卖等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此观点被称为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以日本学者川岛一郎、丸山英气先生为代表。

以上四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究竟应当将墙壁视为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或将墙壁分割成两半,而成为不同的专有部分。一般来说,以第四说为通说。”[1]

物理学家看着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疑问:以第四说为通说。也就是我自己住的时候,专有部分仅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当我要卖这个房屋时,我对买主说,这套房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而等到他住进去,专有部分又回到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这是一种什么理论,怎么会有这样假惺惺的逻辑!这个逻辑骑墙在专有与共有之间,没有确定的意思。说了半天,边界不能唯一确定。法学还会有这种逻辑特点?

物理学家再问:当我自己住的时候,专有部分仅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那就干脆采取第一种观点:专有部分是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围成的空间。至于第四说,那表层所粉刷之部分是一种法学逻辑必需的逻辑意境,还是可独立支撑居住空间的物体?是不是为了弥补空间说的无物,加一薄层粉壁,以充物质,聊以安慰理论的空虚?

物理学家看着手中《房屋所有权证》:这里所登记的内容,没有最后粉刷表层说的任何事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权利人及其物权内容的根据。”[2]我的房屋专有部分能对外明确公示的,以法定登记内容为准,只能是空间说。要取其他说法,不论中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还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这个《房屋所有权证》都没有相应内容记载可以证明。将来《物权法》出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可能采取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给《房屋所有权证》(专有所有权)以骑墙在专有与共有之间的登记。

物理学家继续说:最令我不能容忍的是,你们法学理论居然将这种特定空间视为法律上的物。

我知道,你们将一些无体物视同为物,是因为物权法原始理念以有体物为本而定义法律上的物。无体物是人类科学进步后得到的、有使用和交换价值的无形体物质。法律后来出于逻辑体系的原因,扩大物的范围,将无体物“视同”为法律上的物,与有体物并列。这种因物权法传统逻辑导致的“视同”,其实与等同同义。但是,如果法学将空间以无体物对待并视为物,就不一般,出格了,这个“视同”违背物理学常识。

物权法存在的理由,要有客体,要有物的存在。传统物权法的客体,以有体物为本,就是因为需要由有体物的边界,实证物权的边界。一个人占有一个物,他的占有(物权)不能延伸到这个物的边界之外——道理就这么简单。

正因为需要物的边界实证物权的边界,自从无形体物需要确定其物权时,比如电能,物权法就只好将无形体物“视同物”。物权法的这个“视同”,历史上就是这样产生的。被物权法视同为物的无形体物,没有形体,起码应当是物理学物质范畴内的东西。这是一个常识。

在“空无一物”之中设立所有权(物权)是一种滑稽理论。个人主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所有权空无一物,就落到这种滑稽之中。

“我们知道,民法权利引申于‘物’的概念,物成为民法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权利的出发点。基于物的占有形成物权,基于物的流通形成债权,就这么简单。总之权利总是与物不可分离。否则便难于理解。”[3]

我在你们两个《物权法草案(专家稿)》里看到,人民大学专家稿第一章,第二节,第八条(物的定义),第二项:“(下列财产视为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社科院专家稿第一章,第二节,第十条(物的定义),第二款:“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

法律将特定空间视为物。特定空间当然也是空间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法律特定的空间就变成与物理学不同的空间。那怎么可以呢?

物理学的空间不是物,这是一个物理学常识。物理学的空间和时间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秩序。空间用以描述物体的形位;时间用以描述事件之间的顺序。”[4]

物理学一般将物称为物质。物理学的物质范围当然广于法律上的物。所以法律上的物不应当出格到物理学物质之外。一个综合大学,如果法学讲法律上的物包含特定空间,普通物理学讲物质不包括空间。不同学科对同一个概念有相互冲突的所谓科学定义,科学教育还有什么文化魅力?

大多数民法学的物权篇,都依传统,定义物权的客体一般为有体物,特殊为无体物。传统法律上的无体物都与物理学物质同范畴,比如电力有物质性。台湾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物者,为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5]

而且,目前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在其第二编“物权法”中,没有关于“物的定义”。可能人大法工委认为,法律上的物,大家通识而无须解说或定义。假定今后我国的物权法以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为本,法律上的物,通识不应当出格到物理学物质范畴之外。

物理学家质疑:不明白我国一些法学家为何违反物理学“空间不是物”的常识,要定义特定空间是物。即使那个特定空间有商业价值,那个空间只能因使用产生使用权,不可能无物产生物权。法学逻辑即使有某些体例格式的需要,也不能违背生活常识。

物理学家继续说:现在我明白了,为什么我手里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被称为小产权证。因为,它证明我的专有部分只拥有一个楼房单元空间,也只能证明我的专有部分的空间权。虽然理论上我还拥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但是《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任何登记事项。

那么,构成单元空间的建筑物实体部分,不能没有登记在册,也就是不能没有登记在册的主人。所以,开发商即使将他的楼房单元(商品房)全部售罄,开发商仍然必须持有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只有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商是把建筑物空间卖给业主。业主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真正的实体性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开发商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被称为大产权证。

打个比方:

如果我非常有钱。如果我居住小区所有的楼房单元都由我一套一套全部买下。我手里全部《房屋所有权证》集合,也只能证明我仅拥有楼房单元的空间部分。由开发商继续持有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目前,全体业主的情况就是这样。全体业主全部《房屋所有权证》集合,也只能证明全体业主仅拥有楼房单元的空间部分。

如果我很有钱,我必须改换另一种方式买房,才能取得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那就是我整体买开发商的整个项目。

只有将开发商的建筑物和土地整体买下,这才叫真正的买房。这种买卖才能拥有所谓的不动产大产权。老实说,整体买房可能还花钱少。

用这种方法对比分析,就出现一个问题:

我用一套一套买下全部楼房单元的方式,零买方式花钱多,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中没有少一点分摊的国有土地转让费,我的《房屋所有权证》却没有按份登记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留在开发商的手中。开发商想在绿地上再建新楼,只要拿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即可。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果我整体买下物业,经过产权重新登记,我拥有所谓的真正的大产权证,开发商想在绿地上再建新楼,他也没有办法。

这就是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只专有一个空间的结果。这也是个人主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

法学家们一时无语。

注释:

[1] 王利明.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426页.

[2] 人大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

[3] 梅夏英(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后).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报告,2001-10-29.主持人: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副教授).

[4]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制作出版光盘.1.2版.“物理学”章,“空间和时间”条目.

[5]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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