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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衍生的物业价值课题

2016-04-19 17:20 来源:黄世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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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曾于《现代物业》2012年8期专栏报道专文《房产的价值能随着时间增值,有方法吗?》,文中提及:(一)文化创意结合物业管理、(二)公共艺术列入公设点交、(三)故事创造房产品牌价值、(四)优质服务提升房产价值、(五)辟设与经营创收空间、(六)建筑智慧化省支节流六面向,可能成为提升房产价值的方法。然而当房地产商也许耗尽千方百计,才能创造出一丝提升房价绩效的方法,却因房屋的人亡事件,房价很可能瞬间下跌,其中的一种现象在台湾,就是所谓的“凶宅”。

2013年物业管理十大新闻之一:凶宅改变租屋房契、银行贷款等

回顾2013年台湾物业管理十大新闻之评选作业(见上期专栏内容),很意外评选出“凶宅改变租屋房契、银行贷款”这系列新闻。整理2013年全年有关凶宅主题,各月份中曾经刊载报道,包括如下所示数则新闻:

【2013/1/29台中】租屋加订“惜命条款” 自杀要赔

【2013/2/24台南】房客同学自杀 房东求偿败诉

【2013/5/7新北】房客跳楼身亡 房东求偿败诉

【2013/6/24台北】定型化房屋契约 保障不够

【2013/8/4台北】凶宅未告知 原屋主及房仲判赔

【2013/10/26台中】消保官:隐瞒凶宅恐吃上诈欺官司

【2013/11/27台南】拒贷法拍凶宅将赔偿? 大众银不表意见

【2013/11/28台北】凶宅房贷? “金管会”:不能逼银行做

【2013/11/28】“立委”下周将提修法:凶宅法拍须揭露

扼要分析新闻中的关键词,可以整理出:租屋契约惜命条款、房客自杀房东求偿、租约契约信息需保障消费者、隐瞒凶宅属欺诈、法拍凶宅须揭露信息、银行房贷凶宅的两难等。

新闻,是一个社会群体价值观的综合表征,台湾的社会发展趋势,是时间站在消费者这一边。消费者从民生的各层面,强烈质疑卖方的不义、买方信息的不足,消费者要求官方、厂商,消费信息必须对等且公开,包括本文主题中的凶宅。凶宅课题本质涉及到房产价值,直接间接影响层面颇广,包括购屋消费者与租屋者权益、房东屋主、代销业与房地产商、银行金融业界、法院法官与律师、行政主管单位等。

何谓凶宅?凶宅并非瑕疵品?

“凶宅”衍生的物业价值课题

何谓“凶宅”?这是台湾民众对房屋嫌恶的观感名词,还是官方定义的专有名词?其实,目前并无法律定义可供判断,也没有普遍的社会共识可遵循。犹如台湾正热烈打房的标的物“豪宅”一词,究竟仅针对新屋或成屋之交易价格或拥有价格?还是针对台湾北部地区或中南部地区之聚焦于某地段的房价?亦或征收豪宅税、奢侈税的房价税基,究竟该采取几千万元还是上亿元之标准?莫衷一是。

台湾“内政部”版认为“房屋(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谓之“凶宅”,但法院实际执行诉讼裁判,更显示见解分歧,“凶宅”各表。我参阅《联合报》12月1日民意论坛张升星法官投稿,颇认同他的见解,补述自己的主见综理如下:

仅定义“房屋(专有部分)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颇偏颇。因为发生在住宅小区或楼宇(公共空间)自杀身亡或意外伤亡的案件,也会造成民众嫌恶凶宅的印象。譬如在楼宇顶楼上吊死亡,因属公共空间而非专有部分,是否凶宅?

有人认为凶杀或自杀致死之外,还应包括“意外致死”。甚至认为自然病死、腐败多日后才被发现也算。譬如独居长辈安祥辞世,无人闻问腐臭外溢,是否凶宅?家中浴室滑倒意外死亡,是否凶宅?冬季民众使用瓦斯不慎产生外漏气爆,意外致死左右邻居,请问哪一间才是凶宅?

几个判决认为,凶宅与否纯属买方、卖方之主观认知,并随个人价值信仰、宗教仪式,存在各种不同的感受。譬如基督教徒不承认凶宅恶灵,售屋信息法令是否有必要强制规定加注凶宅?

仅定义房屋(专有部分)明确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也存诡异的论辩。譬如屋内烧炭自杀,送医抢救数日后死亡,死亡地点并非屋内,是否凶宅?从房间跳楼自杀,坠落隔邻屋顶死亡,哪间才是凶宅?

法官张升星指出,依据“内政部”定义,产生凶宅的原因必须发生在卖方产权期间,因此一旦发生凶杀或死亡情事,屋主即将产权过户给亲友或人头卖方,再由后手出面签约或者进入房屋法院拍卖,因为彼等产权期间并无凶杀事实,当然无告知义务,如此是否凶宅?如认为屋主仍须告知前手持有期间有无凶杀情事,应如何查证?法律根据何在?前手范围多大?

台北市中心繁华商业区高地价某大楼,属于定义中的“房屋(专有部分)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但随着四十、五十年的时光迁移,房屋经过多次交易,买卖双方对历史既存的凶宅情事,早因商业价值的实际利得而降灭了不吉祥的凶宅记忆,仍属凶宅吗?

台北市建国南路“大安国宅”,在1985年底竣工启用,是高密度集居的高楼层公营住宅,乃台湾名建筑师李祖原设计。楼顶女儿墙采用闽南传统民居的“马背屋脊”造型,当年被房地产商与一般民众讥笑讽刺为极像墓碑之魂墓堆。如今,“魂墓堆”也已经住满、挤满一堆活人,一屋难求!请问,今天这话又怎么说好呢?

凶宅与物业价值

“凶宅”衍生的物业价值课题

当前台湾部分民众一般认知凶宅会影响房价与购买意愿,卖方多半想隐瞒。有时卖方或中介业常用模糊字眼说明,例如非自然死亡、意外事件等,买方要主动追问才有清楚答案。买方签约时最好使用定型化契约,房屋的现况、凶宅等信息以书面记载,避免日后纷争。根据过去经验,隐瞒凶宅信息被揭发,法院多判卖方败诉,得取消交易或降低卖价,刻意隐瞒还可能吃上诈欺官司。因此,购屋纠纷造成“凶宅”课题成为台湾物业管理2013年度十大新闻之一。

我认为“凶宅”仅是一个地方(地区、区域或国家),某一时期文化、风土与习俗的通用名词,涉及时间(2010年代)、空间(住宅室内外)与人间(往生者死因)“三间”之间的矛盾课题,问题错纵复杂,难言仅以立法达成有效规范。凶宅案例可谓千百种,我主张:

考虑当前台湾文化、风土与习俗,房地产买卖交易,凶宅信息仍属房屋现况事实,应规范以书面记载,避免日后纷争。

由于凶宅案例千百种,需依据往生者死因事实之类别,优先针对历年购屋容易造成纠纷的类型为主,规范凶宅书面记载。

规范书面记载的起始点,建议配合当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正处于修订审议阶段,采不咎既往而包含今后新屋与成屋买卖交易,凶宅规范以书面记载。

坦白讲,我虽然有以上的主张,却仍质疑凶宅是否能有明确定义?凶宅是否须强制注记购屋信息内?如此的纠葛课题,犹如当今世界对安乐死仍存正反意见;犹如当前台湾正进行着多元家庭方案的正反论辩。

凶宅是否成问题?如果成问题时,问题的根源来自何方?是买卖双方物业价值的认知差距,不知是凶宅自觉买贵了划不来后悔而诉讼?还是购屋入住后得知凶宅导致居家心情不安?如果是前者问题,也许藉由购屋信息明确凶宅注记可以解决部分问题;如果属后者问题,台湾当前无解,也许只能求诸今后的教育课题、宗教课题了。

撰文迄今,凶宅究竟与物业管理公司有何关系?

自问一: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所服务的小区与公寓大厦,当突然发生或获知人亡事件时,究竟有无一套标准作业流程(不会闹得沸沸扬扬、惊天动地,需要安宁平和圆满的处理)?

自问二:既然有死亡事件的事实,针对时下那么多的死亡类型,包括代表最不吉祥传说,如灵异事件的死亡、恩怨火并的凶杀、家庭或个人的怨世自杀、意外致死、居家寿终正寝等,当面对心急好问的居住民众,物管人员应该如何告知死亡情事呢?

自问三:既属凶宅几乎被视为接近瑕疵品,会降低房产的价值。一般基于保障房产权益的观点下,物管公司能隐瞒就隐瞒就是危机对策。我一直想着是否有逆向思维的处置对策,将危机转成为因“危急”所带来的“机会”呢?

结语

《联合报》2013年11月27日《拒贷法拍凶宅将赔偿》的新闻报道,是我撰写本文的动机。新闻内容是打零工抚养三名子女的单亲庄妈,在不知情下买到法拍凶宅,该债权银行大众银行表明不愿贷款凶宅,庄妈因为贷不到款,被迫放弃得标且赔钱。事后大众银行表示“基于道义”,愿给付庄妈被法院没入的39万元新台币,但遭庄妈拒绝,表明不接受银行可怜她的这笔钱。

新闻报道后,社会大众舆论反批债权银行不仁不义之外,矛头更针对法拍制度本身就是“宇宙黑洞”,必须彻底检讨改进,否则无法扭转司法的黑暗面。

凶宅新闻报道,反映债权银行的苛刻,只是冰山之一角,这属于台湾银行业的通病。债权银行把自己定位为当铺,疏于体认自身社会服务业的责任,俾追求与时俱进的胸襟。因此,随即牵动“立法委员”提案法拍屋(法院拍卖的房屋)须将凶宅列为明确揭露事项。于强制执行法之现行规定,法官或书记官查封不动产时,必须载明“实际状况”,不能模糊必须明确;未来修法将要求比照民间买卖房屋,“将是否为凶宅一项,列为勾选项目”,债务人或是债权银行必须如实勾选,避免购买法拍屋民众受害。

以上的叙述原是本文动机,动机居然写成结语,是想表明这才是问题的开始,仍然没有答案。也许,早有答案在大陆。大陆物业管理同行更会好奇质疑,为何台湾会将大陆也许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当作问题,居然成为年度十大新闻之一?我只能以台湾说,社会富裕后的代价之一,就是多元价值的社会必须学习互相的尊重,经济成长慢一点了,没关系,民众就需气长些、耐心些,等着瞧吧,就用时间来解决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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