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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方VS物管方,对立的电梯首负赔偿责任

2016-05-06 17:20 来源:王正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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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数据显示,全省只有49%多一点的住宅小区或者物业(包括商业物业)委托了物业公司来管理,还有超过50%的项目是没有物业公司的。按照首负赔偿方案,没有物业公司的就是由业主自己赔。广州市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业主听明白是这么回事,原来,电梯按照国家质监局规定必须由许可人来维保,我自己掏了钱请维保公司维保,以后出了事还要我再掏钱首先垫付。这个时候老百姓明白了,其实有物业管理公司的时候,物业服务企业在中间起了“夹心饼”(的作用),那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怎么解决呢?这是一个非常有悖论的逻辑。

2014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其中“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改革措施”中提出:“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是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应确定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随后,由华南理工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起草《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建议稿)》,两稿分别写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使用管理者”,以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同时,华南理工大学意见稿写入:“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如受害方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方的责任,使用管理者可免于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或者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2015年1月9日,广东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建议稿)》评估会,邀请15名专家学者、行业人士及政府负责人,就立法建议稿中争议较大的“是否应当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赔偿责任”问题进行讨论。意见呈现一边倒的状态,这次会议发表评审意见的共计有14人,其中有11人反对首负制,仅3人同意首负制。持反对意见的11人,分别是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一位省高院审判长、一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副处长、一位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一位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一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一位电梯使用人。持同意意见的3人,分别是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一位律师、一位电梯维保企业负责人。

1月31日,广东省人大又组织了一次电视现场答辩,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参与了答辩,但其言论仍然不能令其反对者满意。

《现代物业》希望能够向读者完整表达广东省内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自对“首负责任”的看法,虽经分别多次向广东省质监局和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处电话联系和公函商议采访,遗憾两家单位最后均以各自理由回绝。在两边相悖的观点中,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部经理舒毓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了各自的一方。除是否应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使用管理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首负赔偿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外,双方还就如何确定维保单位责任、如何开展市场监管、事故受害人赔付机制、市场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舒毓:

确定物业公司为使用管理人及规定相应责任是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同时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作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已经明确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电梯的使用权、管理权是由使用管理者来行使。首负赔偿制度明确了事故的解决程序,对乘客使用电梯的安全是一种保障。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也是一种规范,客观上我们认为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从技术层面看确实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更大,但是维保单位不占有电梯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无法起到这个设备的管理作用,恰恰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权的过程中,作为甲方享有选择维保公司的权利。首负责任制将督促物业公司在选择电梯维保服务商的时候,全面考虑维保成本以及管理成本,避免选择质量差的维保单位,同时首负责任制也是督促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间规范管理,维保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电梯维保单位的主要责任不在于日常管理和使用

安全责任主要是,维保公司要依据规范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使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这个监督管理作用我们认为不是技术性的,而实际上是管理性的。《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需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签名确认,而这个安全管理员是需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持证上岗的。由此可见,对维保工作的签字是管理性质的,确保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是确实有效的。至于电梯维保项目的完整性、维保质量,特种设备的检测部门有定期的检验和随机的抽检,他们会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在发生电梯事故当中,电梯维保单位主要是承担应急救援的责任,是实施现场救援的主要力量,要制订一个可行的解救方案,避免二次伤害。我们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定期进行电梯事故的应急演练,确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流程,保证相互配合的顺畅。至于说维保单位因为工作失职或者造成了事故,会有另外的规范、另外的部门去判断。

有必要引入保险机制

我想任何的社会管理都是有成本的,政府也不是一个无限政府,(政府承担首负责任不现实)。我们认为还是可以引入第三方的,比如说保险公司。其实保险公司是非常适合做这样一个角色的,包括使用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要让他们有动力去购买保险,这样才能起到一个关键的作用。我们公司维保的所有的电梯基本上都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我们客户中一些大型的使用单位往往也会购买保险。

无序竞争在于签约甲方一味寻求低价

造成无序竞争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使用单位,在选择维保单位的时候倾向于选择报价更低的维保服务商,甚至明知道这个报价已经低于使用商的维保成本,也愿意签署维保合同。但是签约的维保服务商不可能亏本去服务,只能选择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工作内容来获取利益。

电梯的维保单位资质等级分为A、B、C三类,C类是入门,A类是最高。资质区别在于可以进行电梯维保工作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比如C级资质只是适用于1.75米/秒速度的电梯,B类资质是2.5米/秒以上的电梯,A类是没有限制的,所有的电梯都可以。对于使用单位,我们都建议尽量选择级别比较高的维保单位,不管是技术水平还是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一定是有它的优势的。

如果维保单位不与物业服务企业衔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置之不理,发生这种情况本身已经证明,电梯维保单位的服务已经失效了。我们建议这个时候使用单位应该通过直接主管部门去约束电梯维保单位,同时直接主管部门也将依据法律法规来作出处理。这种愚弄消费者的企业迟早是会被市场淘汰的。

无序竞争的另一方面在于某一些电梯生产厂商存在垄断行为。比如说,他们可以在电梯软件中种下病毒,如果不给他们一个维保服务合同的话,这台电梯设备可能在病毒设定的运行时间或者达到一定次数的时候,自动进入死机状态。

解决的方法我们认为还是在于合理的配置资源,提供一个物有所值的服务。

李健辉:

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为使用管理人毫无道理

如果要强行定义这个“使用管理人”,我认为使用人是业主,管理人是电梯维保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沾不了边,为什么?我们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使用电梯有多少机会?从上位法《物权法》上解释,乃至于实际操作中,假如电梯很陈旧了,我(物业公司)只有建议权,物权、电梯所有权是业主的,物业公司建议业主更换或者哪个地方要大修,业主不修,出了问题要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

广东省住建厅数据显示,全省只有49%多一点的住宅小区或者物业(包括商业物业)委托了物业公司来管理,还有超过50%的项目是没有物业公司的。按照首负赔偿方案,没有物业公司的就是由业主自己赔。广州市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业主听明白是这么回事,原来,电梯按照国家质监局规定必须由许可人来维保,我自己掏了钱请维保公司维保,以后出了事还要我再掏钱首先垫付。这个时候老百姓明白了,其实有物业管理公司的时候,物业服务企业在中间起了“夹心饼”(的作用),那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怎么解决呢?这是一个非常有悖论的逻辑。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监督到电梯到底有没有做维保,至于做得怎么样、到底质量达不达标、用了什么配件我们不知道,因为我们没这方面的专业能力,有了专业能力就拿许可证自己干了。物业管理不是一个大箩筐,萝卜白菜都可以往里装,物业管理它是有边界的。

目前电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电梯维保单位

严格来说,电梯年审就跟汽车年审一样,年审合格就可以上路,电梯年检合格就可以使用,那为什么在中间出了问题?是因为保养有问题。

(2013年5月发生的)深圳罗湖区的长虹大厦电梯事故(造成一名女护士实习生被电梯门夹住身亡),我们协会曾经去做过现场调查。事故责任很简单:第一,电梯维保企业把电梯的门机开关回路短路。正常的情况是有人进去按开关才关,短路以后门自动就关了,导致女护士被夹开不了门。第二,维保企业在整个电梯抱闸停车系统——刹车系统——的润滑环节加入了过量的润滑油,润滑油渗透到了抱闸系统,导致刹车抱不住,电梯停不下来。像这种事故,责任很难界定吗?

某品牌电梯作为全球最大的电梯品牌,占了全球份额的30%以上。为什么从2012年北京地铁四号线的电梯出事(电梯突然倒行导致乘坐人员跌落,造成1名少年死亡,20多人受伤)开始,这么多的该品牌电梯出事?我们也通过网上搜索了很多信息,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监管处的有关领导自己说出来,电梯维保不到位,80%都要出问题,或者反过来说,电梯出问题80%都是维保不到位,包括使用劣质配件、保养不到位、保养的人员素质不到位。

确定首负赔偿责任并不能简化问题的处理

首付赔偿,似乎把一种复杂的责任追究问题给简单地解决了,但是正如广东省高院的金庭长在评估会上所说,这会带来更复杂的民事关系,将来可能有若干个民事纠纷。物业公司垫付了以后他去找谁?反过来说,鉴定电梯责任事故的部门又是质监局,如果那时候质监局再不作为,或者以这个权力又来谋取利益,不给物业公司出具事故责任报告,物业公司去找谁赔?“物业公司不是最终负责人,只是垫付,然后再去追讨”,假如说电梯从设计到生产到安装乃至中修、大修、维修到日常的保养到检测,这么多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责任事故,物业公司充其量代表业主跟维保企业签了电梯维保合同——这是上位法规定的,必须签——假如是设计环节、生产环节出了问题,物业公司跟制造企业、设计环节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我怎么去追讨?政府都追讨不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会带来更复杂的民事关系,会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金庭长最后还说,即使广东省这个方案出台,法院还是会按照上位法《侵权责任法》来判,不会按照这个方案来判。

即使引入保险制度,主要负责人也不是物业管理公司

江苏省现在的保险立法是这样的:不管是新装的还是已经安装的,都应该由三方共同去买保险。每台电梯投保100元,最高赔偿额80万元。100元当中,检测监管部门出70元,维保单位出20元。考虑到有些业主违规使用电梯,虽然这种可能性是少数,但也按照一个相对公平的原则,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业主出10元。江苏省说得很清楚,“代业主出10%”,物业公司反过来再跟业主说,“你掏了钱,你在电梯里不要乱跳乱蹦,不要随便扳门,电梯出现故障等待救援,听从安抚”。这是物业公司该做的宣传。这样既建立了保障体系,也解决了维稳的问题。从江苏省确定的投保比例来看,也说明了不该让物业公司来充当首付责任,真要坚持首付责任,那也应该是检测机构先承担,再到维保企业承担。确实(在全国来说)是一个共同的问题,要建立一个社会的保障体系。

在广东省电梯改革方案还没有推出之前,因为深圳电梯连续出事,深圳地铁电梯也出事,电梯维保企业法人代表都已经判刑。电梯维保企业自己也感觉到压力很大,所以在广东省实行改革方案之前,相当多的维保企业自己都买了第三方责任险,与方案没有直接的关联。

低价竞争是市场规则,维保单位缺斤少两是监管部门失职所致

物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就像深圳协会的曹会长说的那样,我们本身跟业主就是一家人,我们做服务,他们“出粮”给我们,我们怎么会不去帮助消费者,怎么会选劣质的维保商呢?对A级B级C级这些维保资质许可,物业服务企业怎么判断哪个含金量更高?质监部门只要给发证,(我们就认为)他就有资格进入市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是取性价比最高的?为什么要取性价比最低的?同一级别当中价格便宜的我当然选便宜的,这就是市场经济。

什么叫劣价低质?实际上维保单位的资质可能是忽悠出来的,(质监部门)可能收受了某种利益集团的利益之后,就给他发证了,但他根本不具备这种能力。其次,维保市场存在挂靠现象,以假充好,以次充优,这种状况普遍存在。我们物业管理行业很清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肯定希望能够省一点,只要维保商有合格证、许可证就给做,这有什么错?

首负责任的实质是监管单位放弃履行监管责任转嫁职能风险

我们认为,首付责任是个伪命题,是假借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之名,实则转嫁或者推卸作为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行业监管职责,因为质监部门自己监管不力或者无力监管,把这个责任推到了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偷换概念。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电梯作为国家行政许可由质监部门授权发许可证,有准入条件,物业公司没资格去做,必须转移给具有资质的、有许可证的相关电梯生产制造行业的去做。

电梯出现责任事故,按照目前国家法律的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里边明确规定出现了过错责任,或者叫过错推定责任,有多大过错或者推定过错有多大,就承担多大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法规,本身没有资格去超越上位法。政府的一个所谓的电梯改革办法,其实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约束力。何况这次部门立法的嫌疑很大,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都是质监局找他们去写专家建议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立法的过程中,也认为不妥,所以没有提首付责任的问题。

电视辩论会上有位律师,是观众,跟我们没任何关系,我觉得他说得非常好:他认为这个条例就是质监局懒政,没有把自己的权力收到笼子里,反而维护了某种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大家不言而喻,制造、设计、安装、维修、维保、检测这条利益链上的每一个的资格证都是质监局负责发,你怎么能把最后的责任推在一个既不具备准入资格,也没有拿到“入场券”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呢?

这种所谓的创新给我的感觉像一个维稳条例,就是考虑到消费者将来出了问题不要到质监局去闹、去(要求)赔偿的问题,要维稳。维稳是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不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职责,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救济基金,扶持弱者、救助伤者。我们纳税人的这些钱是不是都用到了老百姓国计民生身上了?如果真的用到了,习主席一上任也不需要提反腐倡廉“打老虎”,也不需要“八项规定”了。政府不能想着掏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关键是老百姓掏了钱有关部门不作为,这是我们老百姓感到最悲哀的。

任何设备设施,特别是特种设备,我认为责任链打通很简单,每个环节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起全社会的举报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处罚制度。建立一个全民监督的机制、群防群治的机制。国家给了质监部门权力,为什么不吊销不良者的资质证、从业证,再进行经济处罚?这个链条上有这么多责任主体,监管不到位,无力监管,就去找其他企业来帮你倒逼监管,这个逻辑在法理上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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