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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通用会议规则十八条

2016-07-12 17:23 来源:任晨光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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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简明通用会议规则十八条》为吸收罗伯特议事规则和台湾会议规范的精华条款后,根据多年培训和实践经验编写,适合会议成员相互平等的会议寻求多数意见时作为案头参照使用。当一个组织或会议采用本会议规则时,该组织或会议另行制定的会议规则优先于本会议规则适用。

为平衡“多数决定,尊重少数,保护缺席成员权益,保护每个成员权益以及保护全体成员作为整体的权益”等会议根本原则,实现会议的公正、公平、有效,保护会议成员的平等权利,特制定本会议规则。

第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况,提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点通知应出席人员,通知不到的予以公告;在可能的情况下,一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第二条 会议程序分为预备、报告和讨论三个阶段。

(一)预备阶段应首先产生本次会议主席和会议秘书,并确定会议议程。

除组织章程或会议另有规定外,在临时主席(会议召集人或筹备人)主持下由出席人员推选产生主席。

除组织章程或会议另有规定外,秘书由主席指定或出席人员推选产生。

主席报告议程后,应征询出席人员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应交付讨论及表决。

(二)会议报告阶段按宣读上次会议记录、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委员会或委员报告以及其他报告的顺序进行。

报告完毕应检讨利弊得失及改进方法。

(三)讨论阶段按特别议程、以前会议遗留事项、本次会议预定讨论事项、临时动议、选举(如有必要可提前)、散会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执行会议规则,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主席需保持中立,不得发表个人意见,也不得评价他人意见;如主席必须参与讨论,则须声明离开主席地位。

第四条 开会时间已到,不足开会法定人数的,主席可以宣布延长时间,延长两次仍不足人数的,主席应宣告会议延期,或改开座谈会。

因出席人员缺席导致未达到开会法定人数的,如有候补人员列席,应依次递补。

会员无固定数量的,不受开会法定人数的限制。

第五条 发言应先举手,得到主席确认后方可起立发言。

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人发言。

原动议人有所补充或解释的、就讨论的议案尚未发言或发言次数最少的、距离主席较远的享有优先发言权。

主席应尽最大可能安排赞成方和反对方轮流发言,以保持平衡。

第六条 讨论应先提出动议,无动议不讨论。动议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建议。

动议应至少有一人附议,方可成立,主席对动议可以附议。会议对附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议是指同意讨论该动议而不是指同意该动议。

动议须经主席陈述后方可进行讨论。

第七条 动议程序分为成员请求发言权、主席确认发言权、成员提出动议、成员附议、主席陈述动议、成员讨论、成员表决、主席宣布表决结果等八步骤。

第八条 获得发言权的与会人员,应首先声明对正在讨论的问题,是赞成,是反对,是修正,或者是其他有关动议。

第九条 发言应面对主席,不得相互直接讨论,不能违规打断他人发言。

第十条 发言应有礼貌,就题论事,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不得人身攻击,除了以对人为主题的议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

如言论超出议题范围,或有失礼貌,或违反会议规则时,主席应予以制止或中止其发言,其他出席人员也得请求主席照此处理。

第十一条 发言应简明扼要,除会议另有规定外,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同一议案每个成员发言一般不超过两次。

书面动议的说明,质疑的应答,事实资料的补充,工作或重要事项的报告,经主席允许的,不受前款的限制。

如需要延长或增加发言次数,需要等所有成员发言完毕后征得主席允许,必要时主席应征询与会人员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交付表决。

第十二条 对于动议,与会人员可以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先于本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讨论通过的修正案,应纳入本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动议的讨论。

第十四条 只能等到所有与会人员发言次数都已经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但没有人再想发言,或者停止讨论立刻表决动议被通过时,才能提请表决。

只有主席可以提请表决,表决结果由主席宣布后方可生效。

出席人员享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和代表他人出席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正反两方分立表决、点名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之一。

如经出席人员提议,并得到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人员的赞同,即应采用点名表决方式。点名时,出席人员应起立答应“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未答应,再点名一次,但不得三次点名。

投票表决时,除对人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外,对事的表决,以记名投票表示负责为原则。

第十六条 计票时,“赞成方”和“反对方”均须计算,但不计算“弃权方”。

主席一般不参与表决,如果主席享有表决权,可在计票结束后,在其一票会影响表决结果时,选择是否参与表决,但不得最先表决。

第十七条 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表决通过,少于或相等时等于否决。

下列事项必须要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表决通过,即赞成票数为反对票数的两倍以上:

(一)关于已通过的议程变更的表决;

(二)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会议规则的动议的表决;

(三)停止讨论立刻表决动议的表决;

(四)反对考虑动议的表决。

会议另有规定的特定额度通过的动议表决,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在讨论下一个议题之前,主席认为需要对表决结果再次确认的,或者出席人员对表决结果有质疑,提出重新表决的请求,经主席认可的,重新进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6年第6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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