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傍江街一小区楼下现两根金色铁棍,长约3米两根铁棍对称两旁耸立在一楼阳台下,支撑起到支柱的作用避免阳台垮塌现象发生。
大多数望“楼”兴叹的发生,则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市场迅速放开有着紧密的相关性。无资质、不正规的建筑工程队的相继出现,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等保证体系上也没有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也不到位的情形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很普遍。特别是那个时代建造的房改房、单位公房、商品房。
作为物管公司和小区项目的实际管理者,如何去规避类似于阳台坍塌引发的潜在危险?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民事庭庭长张强表示,并非只要业主在小区的公共地带或者因为公共设施,出现了任何的人身损害,法院就会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不科学的,要根据情况来定。具体而言,就是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做到了自己的应该做的工作,比如,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修,或者对于有危险的公共地带、公共设施已经进行了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出现事故,则责任不在物管。
而对于物管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情况,法院也会酌情处理。对于公共设施有没有具体的指向,方强表示,应该主要以物管公司和每个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上明确的公共设施为主,而其他,如物管人员在自己的巡查区域发现的损坏设施也应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