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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梁丽式的悲剧重演

2016-12-20 14:45 来源:张长国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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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保洁工梁丽已经被警方关押半年之久,原因是在清扫机场候机大厅的时候,在垃圾桶旁边发现了一个纸箱,在告知同事及时上交的时候,同事打开了纸箱,发现里面有黄金饰品,随后取走两件,而梁丽在明知纸箱内的东西属于贵重物品的前提下,却没有及时上交相关部门,而是将物品带回了家里藏匿。警方随后找到她,将其关押,公诉机关进行起诉。其时整个物业服务界和法学界、律师行业、网络媒体、网民对此事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些人认为应该处以重刑,有些认为应该从宽。作为同行,笔者对梁丽深表同情,但是,她的行为法理难容,总会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和惩罚。

身在物业服务行业,每天面对顾客的贵重物品,面对顾客的遗失物,面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否可以占为己有,答案是非常明显的——不可以。那么,怎样防止和杜绝梁丽事件的再次发生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把好员工入职关,从源头上杜绝员工个人道德的漏洞

笔者曾经服务过政府小区、商业小区,目前正从事机场物业保洁工作,从经验来看,要彻底从源头上杜绝梁丽式的悲剧案例的发生,必须把好员工的入职关。

每个物业员工进入物业公司之前,都对那里的环境充满了幻想和憧憬,他们的思想是单纯的。但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耳濡目染,一些职业道德缺失的员工,就不能把握好自我,导致梁丽这种违反法律的事情发生。

首先应该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要求其出示无劣迹证明的材料,就是俗话说的无前科。但这只是物业公司评价一个员工的起码标准之一。无劣迹证明材料只能表明此人在当地警方辖区内,无任何犯罪记录和违法、违反村规民约、违背良心道德事情的发生。并不代表进入公司之后,员工都不会犯错误。笔者所在的单位,因为保洁区域的特殊性,甲方要求进入机场的员工,都必须从户籍所在地开具无劣迹证明材料和户籍证明材料,有些员工在家乡确实曾经小偷小摸过的,当我们提出要求后,对方就表示愿意放弃这份工作,因为他们不能开具这样的材料,还有可能就是他根本就不能改掉自己的恶习。

其次就是物业单位在准备试用新入职员工的时候,必须进行职业道德的考核和检测。常用的方法就是使用笔试,面试,模拟测试等方法。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准确地知道员工对捡拾物品方面的观点,以及他的价值观,忠诚程度等相关信息。这对于一个人的职业规划,对于公司,都是负责任的做法。

从严制定管理规章,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

笔者所在的昆明国际机场,每天都会捡拾到乘客遗失或丢弃的五花八门的物品,这些物品中,有登机牌,有手机、有手提电脑,甚至是几万元现金的巨款。负责保洁昆明国际机场的新华达物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每年都要向机场方面、警方、乘客等,上交或归还现金数万元(有时候是数十万元)、手提电脑数十部、手机数百部、各种身份证件银行卡数千张,而没有出现过捡拾物品拒不上交,最终成为被告或者坐牢的事例。乘客之所以在机场经常遗失大量物品,是由于机场的特殊性。登机手续(办票、行李托运、寻找航空公司值机柜、候机)的繁琐导致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的时候,随意将贵重物品和现金皮夹等遗留在机场内。从乘客的消费心理上讲,大部分乘客认为机场是安全度较高的地方,依赖感较强,加之有些乘客是初次乘坐飞机,对于哪些物品属于违禁品等知识不甚了解,导致物品遗失的可能性增大。特别是有些乘客由于乘机之前未全面掌握航空公司携带物品和托运相关规定,从家里带来大量民航法律法规不允许携带乘机和托运的物品,这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将那些不能携带和托运上飞机的液态物品,如化妆品、食品等忍痛割爱,丢进垃圾桶或转手送人。再者,机场寄存部门费用高昂,有些物品不属于寄存范围,无法在一定时段内寄存等,也是导致乘客遗失物数量有增无减的因素之一。

别让梁丽式的悲剧重演

某机场的失物招领处

正因为机场这种特殊的公众环境所要求,机场一般都设置遗失物处置和接纳中心。要求驻场单位和机组人员、外包单位、关联单位的员工,在捡拾到乘客遗失物的时候,必须及时上交。笔者所在的单位,要求上班时每个员工都不能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区域,下班时都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例行检查核对,查验当日上交的遗失物数量和名称是否相符,检查有无私自携带物品下班外出。公司要求每个员工在捡拾到乘客遗失物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十分钟之内)上交到机场相关部门和驻站派出所,而且必须索取相关凭证作为存根,以备将来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基于上述做法,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首先是风险金制度。凡是新入职的员工,都必须从每月工资里面留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职业风险金使用,当员工违反了职业规定,如捡拾业主和顾客的物品不上交,或者无法进行相应金额的赔偿,则可从个人帐户上进行扣除。当然,员工离职的时候,这笔钱是要按照实际扣除数余额无息退还的。至于扣除金额的数量,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收入和当地消费水平来确定。其次是开除处理。如果员工捡拾物品不交情节严重,甚至有恶意侵占他人财物不还的行为,企业应当处以最高限的处罚,对该员工进行开除处理。

强化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个人素质和法律修养

小学的时候,我们就唱过一首“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面。”的儿歌,歌曲的本意就是教育孩子从小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凡是捡拾到的物品,一定要上交到相关部门。这一公德歌谣的教育传播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可惜我们上了初中、高中、大学之后,再也见不到类似的经典教育。

正是由于我国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加之物业服务行业没有规范的职业道德教育教材和制度,导致许多劳工在进入公司不久,因为劣迹斑斑或者小偷小摸而被公司开除。这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企业的责任。作为企业,只要员工进入公司,就必须承担起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首先是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如《宪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社会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然后是学习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如保洁员、秩序维护员、水电维修员、事务助理员、物业管理员的职责和工作岗位。

物业服务工作琐碎繁杂,千丝万缕,都关乎到整个公司的声誉和个人名节,如果用人单位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贯穿到用工环节的每一个步骤,相信类似梁丽的案件就会减少。

“勿因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物业员工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环境下,采取上述措施,是物业服务工作得以改善的关键!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第7期/总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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