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记得小时候刚刚学会走路时,免不了会磕磕碰碰,每次撞倒门或者桌子角的时候,我就会开始大哭。这个时候,爷爷就会跑过来用力在门或是桌子上拍几下,大声呵斥着这些家具“宝宝不哭,看爷爷教训它们”。小时候,这种安慰总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是,有些人长大后还是对此耿耿于怀,比如这位跟楼梯较上劲的大哥。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时,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王波称自己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在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
“你们物业的原因很大啊!电梯要是修好了,我会走楼梯吗?我不走楼梯会摔倒吗?我不摔倒会骨折吗……”说起来也是个笑话,自己走楼梯摔倒怪楼梯台阶太狭窄,怪楼梯没有安装防滑条。这个大哥的想法很有灵性啊!按照他“缜密”的逻辑,如果我在马路上摔倒,那我就可以告路政了吧?喝水呛着了是不是可以告自来水公司?自己在家撞门上了是不是可以告做家具的人?
怎么感觉这个逻辑和南京的某法官有点像呢?当然辽宁的法官显然不一样,物业公司对王波的摔伤有没有过错行为呢?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并没有过错,一个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波的诉讼请求。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犯错后,总是看不到自己身上的原因,而是一昧的去在别人身上找到令自己犯错的理由,甚至更多的时候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要求所谓的“人道赔偿”。
就比如最近宣城的那起交通事故,小轿车从路口出来,电动车受到惊吓摔倒却让小汽车担责。交警认为虽然车辆没有和电动车发生碰撞,但是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骑电动车的人摔倒和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司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交警解释时举例,一辆汽车靠边时,后面行人避让不及摔伤,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也属于交通事故。嗯,开车“吓到”对方也算肇事!
难道事情不是以对错分辨吗?朋友来我家里做客,结果不知道什么原因从我家窗户跳下去,摔死了。于是我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why?怪我没有每时每刻的盯着她吗?
正是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道主义”“道德高论”,所以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弱者”认为自己的弱就应该被体谅、被帮助,甚至变本加厉越来越过分。
抱歉,我拒绝道德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