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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高坠身亡 家长物业看护人责任到底怎么分?

2017-11-22 19:13 来源:北京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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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胡某跨出自家阁楼的窗户,走上楼顶的平台,接着坠楼身亡。妈妈王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由于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孩子非常容易进入天台,且天台并无护栏等任何保护设施,最终导致坠亡,因此索讨各项损失共计139万余元。

此前不久,另一起孩子坠亡案件已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一位年轻妈妈带着两岁7个月的女儿前往一家公司应聘,面试时孩子交给朋友也是该公司员工的郭某照顾,不料,孩子玩耍中从四楼楼梯的缝隙中坠地身亡。

同是孩子坠楼,家长、物业乃至与此有关的各方,到底谁该负责谁不该负责,建筑物从楼梯到天台的设计,是否必须要考虑到幼儿们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孩子遭遇的悲剧,应该给我们敲响哪些警钟?

案例 1

12岁女童天台坠亡 无护栏成家属追责重点

今年4月17日,家住顺义某小区的女子李某霞的天塌下来了。她12岁的女儿从自家阁楼的窗户跨出,走上外面的楼顶平台,从14层高的楼顶坠落身亡。现在没人能准确地知道她为什么要跨出窗户,更没人知道孩子是怎么摔下去的,李某霞知道的是,身患糖尿病已无法再生育的她,在这一天,失去了唯一的孩子。

房子的业主是李某霞的姐姐李某燕。自从2014年交房,姐妹俩带着孩子胡某一直住在这里。在起诉书中,原告提到,自家阁楼外侧就是天台,打开窗户就可以进入。天台临空之处没有任何诸如护栏之类的保护设施,就算是大白天,也一样存在坠落的可能。但即使如此,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发放的《装修须知》中也明确提及“禁止安装外护栏”。李某霞认为,根据住宅设计的相关国家标准,“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顶的临空处,6层和6层以下的栏杆净高不能低于1.05米,7层及以上不得低于1.10米”。此外,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垂直的栏杆间距不得大于0.11米。显然,这个楼顶的设计,并不符合强制性国标。

李某霞认为,正是因为设计施工上的问题,导致了孩子坠亡,开发商应为此承担责任。

庭审当中,被告方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完全否认本方在这起悲剧中存在责任。开发商在事发后也曾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这个地方只有从窗户爬出去才可到达。“死者已经12岁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是故意跳出去的话,不会造成死亡。”律师同时认为,依据设计规范,天台并不属于必须安装护栏的范围。“这个天台,在入住合约当中已经写明属于‘非上人屋面’,这个位置属于公用设施,本来就是不允许上人的。”

对此,原告一方表示,是不是“非上人屋面”,不是通过入住合约就确定的,首先要看天台的功能、出入便利程度。“如果是非常轻易就可以上去的地方,却定义成非上人屋面,不能说服法庭。”原告称,这个天台一直有人利用,有人晾晒衣服,有人种草、养花、养鸽子,开发商说它是“非上人屋面”不符合实际。

在庭审中,被告一方提及,胡某在坠楼之前,其母督促孩子写作业时,曾批评她玩手机。“她的大姨也因为孩子说谎打过她一次。她是小学生,已经有行为上的意识了,若不是自己要从窗户爬出去,也不会导致坠楼的结果。”原告当即反驳说,孩子性格开朗,只是不爱写作业,在学习上有惰性。她为此被批评也不止一次,并非是因为突然遭受批评而想不开。“被告的推理不严谨。”

由于被告一方拒绝调解,此案将择期再审,法院也将直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

案例 2

临时看护人疏忽 幼童从栏杆缝隙掉出

仅仅两岁7个月就告别人世的于某更令人唏嘘。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审时,法官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录像,旁听席上不断传出心痛的失声惊呼。

这一惨剧发生在去年2月29日。监控画面中,两岁多的小姑娘沿着楼梯从三层蹒跚着攀爬到四楼,看上去正玩得高兴,在四楼楼梯栏杆处,她的小身体从栏杆缝隙处向外挪动,电光石火之间,突然消失不见了。短短几秒之内,从三楼冲上来一名女子,惊慌地朝下张望。

一审法院查明,去年2月29日,孩子的母亲于丽接受了自己的朋友、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的邀请,带着孩子前往位于大兴金苑路金融大厦的保险公司面试。在此期间,孩子交由郭某照管,却不慎发生意外。一审法院认定,大厦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多元电气公司、保险公司和郭某分别承担40%、30%、20%的责任。孩子母亲于丽承担10%责任。这三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庭审中,三方认为,自己这边或是根本不该承担责任,或是即使承担,也不该是这个比例。产权方说,作为一个金融大厦,租客们基本全是金融类的公司,没有餐饮类,没有让孩子玩耍的地方,本就不是孩子该出没的地方。况且家长带着孩子进来,谁能想到竟然出现照顾不周的情况?

郭某的代理人则表示,郭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招聘是郭某的工作职责,帮着应聘者带孩子,也是为了她能更好地进行面试。”但这一点立即遭到保险公司的反对:有谁指示你去带孩子了?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确实有责任,孩子当时跟母亲来参加面试,公司应该及时劝阻。但事发处是大厦的公共区域,已经脱离了保险公司承租的范围。同时,员工郭某确实有招聘业务,但是公司并没有授权她,让她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来,也没有授权她去看护孩子。

在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方多元公司代理人提出了一个细节:孩子母亲于丽曾经在和自己的朋友、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的短信里说,当天孩子应该去幼儿园,但是孩子闹着不想去,她也就没让孩子去。“这就说明,本来她是有条件将孩子送到幼儿园的,但是她没有,在面试过程中,她也看见郭某带着孩子在楼道里玩耍,她本人应该是有监护责任的,但是她没有尽到义务。”

于家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说,这个大厦是公开场所,于丽带孩子进入的时候,各方都没有阻止和提醒。她本人是不可能知道这座大厦存在安全隐患。她进入大厦,并没有过错。于和郭是朋友,郭有育儿经验,又是保险公司员工,在她帮助看孩子的时候,手头也没有其他工作。这些怎能成为一个孩子妈妈不负责任的说辞?“孩子死亡后,于丽的精神崩溃,可能一辈子都不能恢复。”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宣判。

剖析

涉及众多法律

责任划分是最大焦点

记者庭后回访了位于大兴的金融大厦。这里的楼梯宽2米左右,扶手间空隙用有机玻璃挡住。据在这里租用房屋的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去年的孩子坠楼事件发生后,楼梯扶手间的小缝隙也都被挡板挡住。

是不是商业楼宇的楼梯设计都需要在细节上如此小心?记者选择两处儿童教育机构集中的商业中心观察。在望京方恒购物中心,内天井面积巨大,二层和四层有大量儿童教育机构,从学龄前至小学高年级的孩子随处可见。记者注意到,内天井周边护栏同样全部被有机玻璃封闭,相关提示也较为醒目;在崇文门附近的新活馆,内天井和电梯旁临空位置上,有机玻璃挡板比金属扶手高出约30厘米,且醒目的提示牌每隔数米就悬挂一面。

对于于某坠亡案的一审判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认为,按照二审庭审中的各方说法,郭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她所承担的20%的赔偿责任,若能确定为保险公司一并承担似乎更为理想。当然,她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非常清楚,正是因为她的疏忽才导致了孩子坠亡。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理所当然可向她追偿。“产权单位被判应承担40%责任,我个人认为是合适的,产权单位以‘我是金融大厦,没有餐饮和幼教’的理由忽视安全设施的说法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哪条法律会支持‘金融大厦盖起来了,孩子不能进’的说法。”

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说,在天台坠楼案中,可能的责任主体包括监护人与房屋出卖机构。根据庭审中的信息,可以发现孩子的母亲在履行监护责任上有瑕疵,放任孩子打开窗户去天台。不过考虑到孩子已经12岁,对于一般的事物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能力,因此在责任分配上,孩子的母亲可能会较轻一点。房地产公司一方,尽管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未对天台等楼房共有部分作出约定,但依据法律规定,天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公司对天台的安全标准具有保障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建筑物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构成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

韩骁律师说,两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均有涉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监护人责任、看管责任、侵权责任等。

李军律师认为,两起案件有颇多的共性,如侵权责任的如何划分、建筑国标是否适用等。“设施上是否齐备,当然是法官最后确定责任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即使设施符合要求,开发商、产权人一方是否进行了足够的警示,也同样会对最终承担责任的比例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孩子天台坠亡案当中,开发商或物业是否在小区内有明确的警示标志,禁止居民登上天台,都将是法官考量的内容。”(两案死者家庭成员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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