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于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对于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我认为并未真正享受到国家承诺的“只减不增”福利。首先,我们看看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涉税业务:物业服务(主营)、场地租赁(兼营,含车位租赁)、代收转付、水电费等。至于其他如房屋中介、装修装饰工程、资产经营、机电安装维修工程等,这些属于扩展型业务,一般物业服务企业不是经常发生或必须发生的,我们暂不作讨论。按一般纳税人来计,上述业务在“营改增”前后的税率为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至少票面上我们的主营业务“
物业管理服务”和兼营业务“场地租赁”的税率是上升了,主税税率上升,其附加的税费当然也跟着上升。也就是说,我们在票面上的税负是大大增加了的。我在“营改增”之前计算物管行业的综合税率为8.1%,公式为:5%(营业税)+5%×(7%城市维护建设+3%教育费+2%地方教育费)+10%×25%(以定率征收计所得税)=8.1%(堤围费取消后不计)“营改增”后,综合税率为9.22%,公式为:6%(增值税)+6%×(7%城市维护建设+3%教育费+2%地方教育费)+10%×25%(以定率征收计所得税)=9.22%当然,上面的公式是按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计算的,企业如实行汇算清缴,其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有变数,但这个公式是可以对外宣布的,有根有据的。有人可能会反驳我:增值税是进销两项相抵扣后才征税的,不能单纯按出票票面额计税!诚然,抵扣后才计征税金,这是增值税主要特点。但回顾我们
物业服务企业,其主要的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占了总成本的60%甚至更多,这个占了大块头的成本是不能抵扣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行业享受不了多少“营改增”的减税政策福利。而剩余的小部分成本包括机电材料费、
行政办公费用、垃圾处理费等,这些成本基本是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生的,现实中能抵扣的税票少之又少,即使都能抵扣,也扭转不了整个税负加重的现状。有人说,把我们的服务项目分包出去,不就可以拿些发票冲抵了吗?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分包是税负的转嫁而非税负的减少——分包商当然会将税负成本打入承包费中,导致实际成本并没有减少!再说,物业管理的兼营业务。场地租赁特别是车位租赁是难以避免的,这部分业务实际税率提高了,而可抵扣的费用几乎为零(代产权人转租的除外)!有人说,把车位租赁当成车位管理服务开具发票不就是减税负了吗?在这里我提醒同行们:姑且不论收票人同意与否,这个做法是逃税行为,是违法的!最后,再讨论下代收转付业务。这个业务之前有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机关“一刀切”地把水电代收转付业务视为转售行为,让我们行业头疼不已,幸好经过大家的努力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终于跟进了。目前代收转付类业务如无收大于支的差额,应该没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税负。综上所述,我认为“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说,并没有实质性减税;而对于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是真的获益了!我周边已有同行往小规模纳税人方向改革,但这个改革不单是税务问题,而是涉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问题的。除此之外,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能有相当长的时间,只能默默承受了。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2-3期/总第4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