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第5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也就是说,业主可与物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以享受“私人保镖”服务,但相应费用可能比一般的物业服务要高。今后,业主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该是越详细越具体越好。
此外,物管草案审议稿还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额作出下限规定,要求不得少于5人。如果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病故、迁出、辞职、罢免等原因造成不足5人,应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予以补选。草案还新增规定候补委员制,解决多数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难的问题。
为保障业主权利,草案还新增了一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不能做13件事
物管草案第59条规定,业主在小区内禁止有以下13种行为: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室);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乱堆垃圾,高空抛物;
■损毁树木、园林;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业主违反了上述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