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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的相关职责

2009-05-19 05:43 来源:静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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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热心公益的人士组成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不给任何报酬)它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当前,由于业主委员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清,经常出现超越代理权、滥用职权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对广大业主进行详细的讲解。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如下规定: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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