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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张士明局长登上“直通车”与群众解决物业管理

2009-05-23 01:44 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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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投入大量财力和物力后,开发商却想收回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怎么办?

位于福田区深南中路的一大厦因欠地价以及项目超建、改建,未经规划验收等原因,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怎么办?

前天上午,“直通车”开进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该局局长张士明以及国房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一起登上“直通车”,和来访群众一起,面对面协商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

张士明局长登上“直通车”,为来访群众解决物业管理等问题。

问题:开发商想要回物业管理权

答复: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归属

早晨9点半,早早就坐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张士明以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迎来了“直通车”的第一位来访者,张士明开门见山地说:“你好,我是局长,今天你有什么诉求请告诉我。”

“我来自深圳市佳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此是希望解决关于碧清园小区物业管理权问题的。”黄先生开始详细的介绍:“问题主要在开发商身上。小区是从1999年开始入伙,作为开发商万年青地产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至2006年。我们公司从2006年开始通过法律程序的裁决,开始接管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合同至2008年底。3年时间,我们投入了很多的财力和物力将小区管理得很好,业主们也都很满意。但是现在开发商想要回物业管理权,所以通过使用各种手段和小动作对小区的业主进行骚扰,弄得小区人心不宁。”黄先生认为,无论是前期物业还是招投标,物业管理权始终应该由业主成立业委会进行公开招投标进行选择,无论成立后的碧清园业委会最后选择谁,他们都会尊重业主的选择。

物业监管处的负责人就此问题答复:“在你们合同期满之后,我们就接到了万年青地产公司的招投标备案登记。就此问题我们已同罗湖区分局、街道办进行了沟通。经过调查发现开发商已经把小区商品房全部出售完毕。因此不具备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招聘物业公司的条件,同时这个小区已经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如果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或招投标的方式决定物业管理权,我们觉得这样更能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所引起的矛盾纠纷,物业管理处对万年青地产公司的招投标备案申请已经进行退文处理。

听完物业监管处负责人的意见,张士明又问到:“黄先生你对我们物业监管处提出的意见有什么想法吗?”

黄先生高兴地说:“太谢谢了,我是没有意见,因为这是我们的意思,也是全体业主的意思。”

张士明点头说:“很好,我们支持你们的意见,这样我们也形成了共识。一方面对开发商的申请,因为不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我们已做退文处理。另一方面,尊重业主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罗湖区建设局、街道办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来决定物业管理公司。”

问题:深南中路旁一大楼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答复:采取手写合同解决小业主办证问题

第2位走进“直通车”的岳先生带来了他的苦恼:位于福田区深南中路的佳和华强大厦裙楼一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市、区政府及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现已完善了相关的楼房数据及各分户确权手续。目前小业主的确权公告期已满,按规定可以办理小业主的转移登记申请并办理房产证了。但在办理二级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据反映,大部分业主只有认购书和付款凭证,却没有与发展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按照办理房产登记程序,需先以发展商的名义申请办理各分户房地产证,再从网上打印合同。但目前所有房产均已售出,如果仍以发展商名义申请办证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该宗地土地使用者当时为华强公司、佳和公司、通发公司3家主体,批准预售权利人为佳和公司和通发公司,现通发公司已注销,华强公司所得部分均已办证,本次申请登记的房产按产权现全部属佳和公司所有。按规定买卖合同应由3个单位共同签署,但实际情况是通发公司已注销、华强公司以该部分产权不属华强所属为由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了协助小业主办理房产证,佳和公司希望国土部门同意佳和公司单方与小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两个问题被提出来后,房产处的相关负责人就与岳先生详细地讨论起来。

房产处认为,佳和公司目前最主要问题是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凭证,仅有认购书等于说交易行为没有完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确实存在问题。而在签订合同的主体的问题上,如果是3家的物业,只有1家签订合同,其他两家不愿意签订,这样合同形式是不合法的。虽然国房局可以从中对三家公司进行协调,但还是要遵循自愿原则。

岳先生说:“佳和、华强和小业主在合同上非常清楚,哪部分属于华强,哪部分属于佳和。在这种前提下,我认为佳和单方面签订合同是合法的。我们现在进行产权转移,就不存在这个项目3家开发商的问题。不管几家开发商,这部分产权始终属于佳和,佳和将其转移给小业主,小业主与佳和签订合同,在法律上说得过去。”

在听过多方议论和意见之后张士明说:“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为了解决小业主办证问题,我想就采取手写合同的方式还是比较适宜的。关于主体的问题,我想华强他不肯签也有其客观原因的存在,可以将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特殊,考虑让佳和公司单独与小业主来签订合同,最重要还是要把小业主的办证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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