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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场所免费停车 小区车场收费业主定

2009-05-27 09:20 来源:春城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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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鼓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住宅小区对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昨日,省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对人们在停车中遇到的多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部门还详细列举了4种社会反映较大的乱收停车费行为,并要求近期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部分停车场收费过高

省发改委指出,最近以来,云南省部分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已反映出较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一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过高;一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有的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单位不履行报批程序自定收费标准;还有的停车场,特别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以及部分商场、宾馆饭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反映较大。

鼓励公益场所免费停车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该咋定?省发改委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各州、市、县价格部门确定。

什么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省发改委解释道,除相关文件明确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应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外,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以及在一定区域内不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停车场等纳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范围,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鼓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已经划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社会有反映的,要及时采取提醒、告诫等方式规范经营者行为。对停车服务收费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车主利益的停车场,社会反映较大的,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可重新研究其价格管理形式,必要时将其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进行管理。

共有车位收费业主说了算

昆明某住宅小区曾经发生一起典型的停车场纠纷。小区物管部门把停车场改作农贸市场,住户则表示强烈的不满,此事被诉诸法院。对小区的车位、停车收费标准,业主们究竟有没有发言权?

省发改委提出,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业主物业服务招标的指导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收取的资金扣除正常的管理服务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临时停放应规定免费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省发改委还要求推行有差别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临时停放于停车场所的车辆应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据悉,近期云南省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门组织一次检查,将坚决查处不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提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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