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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例物业告业主私改阳台胜诉 勒令恢复原貌

2009-06-02 03:54 来源:兰州晨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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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我省首例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私自改造观景阳台违约案目前已执行完结,观景阳台被恢复原样。该案一审物业公司胜诉,后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据办案法官介绍,不少业主理解《物权法》存在片面性,认为既然拥有房屋所有权,理所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造房屋、添附材料,如果业主任意搭建私房,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则极有可能被法院判令拆除。

2005年8月15日,李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观景阳台为半封闭式。为了防风沙,李女士自行采取了防护措施,种植花草、修建阳台透明防护棚。2007年11月初,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李女士家有搭建事实后,认为李女士将观景阳台自行封闭并在该房屋楼顶搭建玻璃顶棚的行为,破坏了该住宅楼的整体规划,有碍观瞻,降低了该小区的品位。但是李女士却认为其行为属于业主对自己购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的处分权。2007年11月15日,物业公司采取了停电措施,给李女士加压。李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停电给其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2008年1月8日,物业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女士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拆除搭建物,恢复房屋原状。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替业主服务的,充其量就是个“管家”,自己购买了房屋就是“主人”,难道“管家”把“主人”管住了?李女士遂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搭建物的请求。

2008年4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保证楼盘品质和业主自身权利,依据业主公约规定,有权要求李女士遵守约定并对李女士的违约行为予以处理。而李女士无视公约,擅自用玻璃对该房设计用的半封闭式观景阳台实施全封闭,并在该房屋屋顶搭建玻璃棚,其行为已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决李女士拆除搭建,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因停电给李女士造成的1000元损失。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生效后,在城关法院的督促下,李女士的私自搭建物已彻底拆除。/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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