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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不得拖延退还装修保证金

2009-06-04 10:01 来源:泰州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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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1000元,并应及时退还。”市物价局近日就物业服务收费作出补充规定。
泰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处长蒋国建介绍,近年来,一些市民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业公司,指其在装修管理费、装修保证金等收费项目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此次市物价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的装饰装潢企业人员进行管理时,可以按每人每证5元的标准,向装饰装潢企业的装修人员收取出入小区证照工本费,不得另外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为保证房屋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不超过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完毕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日内前往查看,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违法、违规的答复,对业主或使用人未违反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7日内未予答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
与此同时,还对公共电费收取方法进行了明确:小区单元电子对讲门、公共楼道照明安装独立电表,但无均分器的,应向各户按实分摊公共电费;未单独安装电表且无均分器的,暂按每户每年15元缴纳。
蒋国建表示,新规定目前只针对无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相关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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