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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内供暖最低温拟提至18℃

2009-07-14 08: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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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昨起网上征求民意———

热用户如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和增加散热设备,将予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昨日,《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在北京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草案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这比目前正在实施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16℃提高了2℃,非居民用户的房间供热温度应当依据其功能需要和设计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代收费单位应向用户公告

草案明确提出,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热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逾期不交费将收违约金

草案规定,热用户应当在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 热用户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种情形”应退还相应采暖费

草案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供热;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三种情形时,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市民关心的供热时间延长问题,草案仍沿用了原有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热用户对采暖期时间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另行约定。

权威解读

提至18℃符合人民生活实际需要

市市政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草案征求意见,按国家新的建筑设计规范将供暖温度提高为18℃,是符合人民生活实际需要的。另外,草案中还对具体供暖空间的温度也首次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卧室、起居室的温度要达标,是一种人性化的要求。

对于草案中提出的供暖费要“收费到户”,有关负责人介绍,物业如果代收费,需要有供热企业的授权。这样就杜绝了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时,“雁过拔毛”或者防止物业公司对供热企业拖欠供暖费。

对于“三种情形”供热单位应退还采暖费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北京过去并没有相关退费规定,此次在草案中提出“退费”规定有利于约束供热企业。

另外,对于部分用户拖欠供暖费的问题,草案中并未提及。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只是大的框架,市政府通过后,今后将出台具体细则,并将会详细规定欠费的罚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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