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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物管退出小区需提前一月告知

2009-08-10 07:18 来源:泰州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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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随意退出,放下小区不管;合同到期了,可旧物业公司赖着不走,新物业公司无法进驻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市房管局近日起草出台了《泰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和退出住宅区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物业公司承接和退出行为进行规范。


市房管局物管科一负责人说,之前,物业管理公司进入、退出住宅区都不够透明,由此滋生了多种矛盾,广受业主诟病。根据我市首次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今后,物业管理进入住宅区时,须持开发建设单位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物业服务合同,或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所在地的街道办、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同时,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规定,物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住宅区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街道办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在退出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街道办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企业退出报告的15日内,及时介入调查物业企业退出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对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有序退出的,应督促物业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物管退出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物业企业。物业企业退出后,住宅区暂无物业企业承接的,由街道办将该住宅区纳入无物管小区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说,物业企业进入和退出情况,将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中进行记载,未按指导意见退出住宅区项目,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或违反合同的,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作为其他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参考信息。企业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将用作住宅区的管理过渡资金。


即日起,市房管局面向社会征求对《泰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和退出住宅区项目指导意见》的意见,时间至8月20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信函请寄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传真请发至:86882700。电子邮件:1207418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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