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今后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租用车库、车位的要求。“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昭伦说,物业管理实践中,因车位、车库的出租与出售引发矛盾纠纷较多,主要问题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对外出租或出售后,业主停车需要无法满足。
该“条例”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车位、车库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出租给业主,业主要求承租时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对外出租时,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当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出售给业主,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出售前,应当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数量、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如果车位、车库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此外,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现象,《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
据了解,该“条例”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建设厅验收,需经贵州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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