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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公司泄露业主信息可罚10万

2009-10-09 11:0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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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胡长明等人做客《阳光重庆》,为市民解读新物业管理条例。

大修基金

动用需要业主表决

市民:关于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朱建英:业主家里的维修由业主自己负责,公共部位应该动用大修基金时才能使用。一般情况下,这要征求房管部门和相关业主的意见。比如,一栋楼的电梯坏了,那就要征求整栋楼业主的意见。

还有,小区的道路和花园,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些都属于大修基金范围。使用大修基金时,还要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

小区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民:新物业管理条例是不是规定了小区公共用地不能改为商业用途?

朱建英: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须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经业委会盖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市民:江北区山水丽都40%的绿化地都被居民拿来种菜了,还有人在楼顶上乱搭乱建。

朱建英:小区公共绿化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能私自占用。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商解决。如果在反复协调未果,最好途径就是被侵权的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公共道路

停车收入业主共有

市民:我们小区公共空间被物业公司用作停车场,停车费应该归谁所有?

朱建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有空余的,可以临时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停车费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隐私

物管泄露要遭重罚

市民:物管公司泄露业主私人信息,应该怎样追责?

朱建英:物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物管泄露业主信息,由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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