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喷泉被人拆掉,且多处景观处于不良状态。业主陈先生认为责任在于物业公司,故诉至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费352.2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日前,闵行区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小区景观多处损坏
2008年10月底,小区原售楼处大门外广场上的喷泉被人拆除,且小区内喷泉中的一只海马损坏了。业主陈先生认为,未经业主同意,也不顾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上海法英经贸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广场的喷泉及其周围的绿化和景观灯,至今未恢复。从这些景观被非法拆除至今,物业公司仍一直按原来的物业服务价格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服务的面积、绿化的面积、水电支出均减少了,同时景观拆除后改作停车场,物业公司的收入增加了,故仍按原价格收物业管理费有失公允。物业公司对非法拆除行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而是参与其中,违悖了管理公约。另外,小区内另有三处的水池及喷泉长期来也处于干涸无水的状态,且其中一个喷泉的海马损坏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进行修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费352.2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只能制止不能强制
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请。称收费标准是经过物价局审核的,且小区的喷泉不是物业拆除的。当时业委会没有成立,是由物业公司和居委会联合处理,目前该问题正在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对该事只能进行制止,但是没有强制干预的能力,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和居委会一起在事发当时进行制止但无效。
核价应有业主商议
法院认为,针对陈先生要求返还其已交纳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并赔礼道歉的诉求进行了审查。首先,现有的事实表明,物业公司对案外人非法拆除喷泉等景观设施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也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了情况,故陈先生关于物业公司未经劝阻、制止义务的主张难以采纳。其次,喷泉等景观设施被拆除以后,是否需重新确定物业管理费价格以及如何确定物业管理费价格应当由业主共同商议,本案中难以进行处理。再次,陈先生提出的其它喷泉长期干涸无水、其中一只海马损害等主张,鉴于对喷泉的开放没有明确约定,而仅凭海马损坏的事实,也难以认定物业管理费应当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