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在项目托管时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混合型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单体高层物业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纯别墅区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三)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四)已托管的物业,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五)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或金融机构、工业厂区及其它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投标的物业。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