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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有望打折

2009-11-03 11:37 来源:长江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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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昨日召开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在修改后的新版中,记者发现,立法听证会陈述代表的“声音”、历次审议会上代表的观点,得到积极回应。

交钥匙未入住,物业费有望“打折”

在听证会上,“交钥匙后业主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要全额交纳”话题引起热烈讨论。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业主没有入住,就不会使用电梯,也不会产生生活垃圾等,相关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就不会发生,其物业服务费用与交付后使用的应当有所区别。

对此,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交付后使用与没使用的,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交付后没有使用的物业,业主可以适当少承担物业服务费。

回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收物业管理费

审议草案时,有意见提到,如果物业服务费不交给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几乎形同虚设,难以起到维权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规不宜硬性规定。鉴于目前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力量有限,由业委会收取服务费后再将服务费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办法,不失为—种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法规有必要作出引导性规定。

回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审议时,不少代表转述选民意见:业主对自己拥有的物业是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应由业主自己做主。

在修改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物权法物业管理规定的三种模式,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并未硬性规定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应体现这—立法精神。

回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款:“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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